舜南路中转站服务外包项目采购公告
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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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
2、项目名称:舜南路中转站服务外包项目
3、预算金额(元):3450000.00
4、最高限价(元):3414166.00(其中:垃圾清运费最高限价222.2366万元,综合单价不得超过41.93元/吨;运维管理费最高限价119.18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采购需求:包括:①负责钱桥街道舜南路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箱体的操作以及管理用房、其他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本项目运维设施、设备的使用权限范围:除归业主使用的设施、设备外,其余站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及零星维修等服务;②负责将生活垃圾由钱桥街道舜南路垃圾中转站清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垃圾终端处理场所(惠联热电),做到日产日清。本项目年清运量约53000吨(预估,最终清运量按实结算)(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三.采购需求”)。
6、垃圾清运和运维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2个月)。合同履约期内,若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未达到采购人相关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期间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是。
本项目采购的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1、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供应商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一名,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企业本单位在职员工(注: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备注:(1)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和签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按照苏财购2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采购人有权对以上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如投标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
02月0
00时00分至20
02月2
23时59分(北京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20
03月1
13:30(北京
)
1、项目编号:JSZC
2、项目名称:舜南路中转站服务外包项目
3、预算金额(元):3450000.00
4、最高限价(元):3414166.00(其中:垃圾清运费最高限价222.2366万元,综合单价不得超过41.93元/吨;运维管理费最高限价119.18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采购需求:包括:①负责钱桥街道舜南路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箱体的操作以及管理用房、其他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本项目运维设施、设备的使用权限范围:除归业主使用的设施、设备外,其余站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及零星维修等服务;②负责将生活垃圾由钱桥街道舜南路垃圾中转站清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垃圾终端处理场所(惠联热电),做到日产日清。本项目年清运量约53000吨(预估,最终清运量按实结算)(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三.采购需求”)。
6、垃圾清运和运维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2个月)。合同履约期内,若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未达到采购人相关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期间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是。
本项目采购的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1、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供应商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一名,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企业本单位在职员工(注: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备注:(1)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和签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按照苏财购2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采购人有权对以上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如投标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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