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镇集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倪浒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吴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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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集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位于新街镇新街北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倪浒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位于新街镇经二路东侧;吴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位于吴岱中沟南侧、叶梧路东侧。 2.2工程规模:新街镇集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新建 16 幢层高 3F 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24236 平方米;1幢层高 1F 配电房,建筑面积 115平方米。同步实施道路、绿化、雨污水、给水、消防、强弱电通讯网络等附属工程。新街镇倪浒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新建 10 幢层高 3F 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15466平方米;1幢层高 3F 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1860平方米;1幢层高 1F 配电房,建筑面积 153平方米。同步实施道路、绿化、雨污水、给水、消防、强弱电、通讯网络等附属工程。新街镇吴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为新建 6 幢层高 3F 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8617 平方米;1幢层高 1F 配电房,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同步实施道路、绿化、雨污水、给水、消防、强弱电、通讯网络等附属工程。 2.3工期要求:21
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2.5付款方式:本项目共分新街镇集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倪浒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吴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三个工程,合同签订进场后预付合同价的10%(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扣除暂列金额),项目实施过程中三个工程分别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季度末在对承包人本季度已完工程量报告进行审核后付当季度已完合同工程量价款的40%(按照监理审核结果或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结果),三个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同工程价款的60%,在取得结算审核报告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80%,在取得结算审核报告一年后对应日付至结算审核价的100%。但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前,提交结算审核价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或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20%的工程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为保障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付款资料,以便发包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协议》的要求,按月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发包人每月拨付的人工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减,承包人不持异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 自2022年 2 月 8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2023年 2月
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2023年 11 月 8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⑤□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
要求:2023年11月-20
1月;
②证明材料要求: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
,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65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
已满足第①条
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
不满足第①条
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累加后须满足第①条
要求)
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
均应满足第①条
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情形①、3.3(4)情形②、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
02月0
00时00分至20
02月2
00时00分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发包内容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A3212831886000050001001 | 新街镇集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倪浒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吴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施工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注明新街镇集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倪浒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街镇吴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及附属等工程施工。 | 9363.58 |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 自2022年 2 月 8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②☑ 自2023年 2月
③☑ 自2023年 11 月 8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④□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⑤□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
②证明材料要求: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65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
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情形①、3.3(4)情形②、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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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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