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钬激光项目磋商公告
日期: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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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磋商条件
本磋商项目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钬激光项目(项目编号:24AT46036600524)采购人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磋商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钬激光采购进行公开磋商。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本项目不分包)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总预算 (万元)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钬激光 |
1 |
套 |
48 |
不接受 |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供应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1.2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成交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
(5)近三年内(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
3.1.3供应商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等被限制参加的情形。
3.1.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采购中同时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
3.2 专用资格条件
如是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3.2.1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产品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3.2.2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生产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3.2.3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经营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时)。
3.3供应商所投设备为国产的,成交后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
3.4 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注:(1)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审核,将在磋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执行,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2)以上证明文件均须为合法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年审的证书,证书必须为年审合格的证书。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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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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