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未来科创城综合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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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交未来科创城综合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开展雄安站枢纽片区3号地块(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2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综合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1】15号、《关于雄安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7-01地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58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8-01项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038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5-01、E1-06-01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040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A-18-02、A-19-03、E1-03-03、E1-04-01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1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14-02、E1-15-02、E1-16-06、E1-16-05地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3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7-07、E1-10-05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4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10-01、E1-11-01、E1-12-03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交雄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交雄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1项目地点:雄安新区昝岗组团雄安站枢纽片区3号地块。2.1.2项目建设规模:雄安【中交·科创城】E1-03-03(8号地)、E1-04-01(10号地)、E1-05-01(11号地)、E1-06-01(12号地)、E1-07-01(13号地)、E1-07-07(14号地)、E1-08-01(15号地)、E1-10-01(16号地)、E1-10-05(17号地)、E1-11-01(18号地)、E1-12-03(19号地)、E1-14-02(20号地)、E1-15-02(21号地)、E1-16-06(22号地)、E1-16-05(23号地)号地块项目。项目占地2402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90566.25平方米。地上面积542611.56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399679.16平方米、公寓37263.62平方米、写字楼48158.23平方米、独立商业20405.73平方米、配套商业37104.82平方米。地下247954.69平方米,其中地下商业4905.97平方米、地下车库185720.00平方米,地下仓储室57328.72平方米。住宅3297户,机动车停车位4091个。2.1.3服务期限:暂定36个月,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如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及其他合法主体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且当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时,如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及其他合法主体未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则本合同服务期限顺延至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及其他合法主体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2.1.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2.1.5项目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约1497973.23万元,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9319.90495万元。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物业、写字楼物业、公寓物业、配套商业物业、独立商业物业、地下商业物业、地下车位、地下仓储物业等(招标范围具体以委托人要求及报价清单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资质最低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业绩要求: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
为准)具有1个住宅小区类物业管理合同业绩(住宅小区类项目: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小区,如: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别墅、公寓等)。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任职项目负责人岗位工作经验不小于5年(以投标人所附最高学历证书的签发
为准)。
3.1.4信誉要求: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3.1.5其他要求:(1)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u.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w.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L项修改为本条)。x.上述招标公告第q项本项目不适用。y.以上t、u、v、w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条要求为准z.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其他要求:提供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3)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4)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2-03 00:00至2024-02-27 13:59(北京
,下同),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为2024-02-27 14:00
本招标项目中交未来科创城综合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开展雄安站枢纽片区3号地块(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2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综合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1】15号、《关于雄安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7-01地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58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8-01项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038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5-01、E1-06-01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040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A-18-02、A-19-03、E1-03-03、E1-04-01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1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14-02、E1-15-02、E1-16-06、E1-16-05地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3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07-07、E1-10-05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4号、《关于中交未来科创城项目E1-10-01、E1-11-01、E1-12-03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0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交雄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交雄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1项目地点:雄安新区昝岗组团雄安站枢纽片区3号地块。2.1.2项目建设规模:雄安【中交·科创城】E1-03-03(8号地)、E1-04-01(10号地)、E1-05-01(11号地)、E1-06-01(12号地)、E1-07-01(13号地)、E1-07-07(14号地)、E1-08-01(15号地)、E1-10-01(16号地)、E1-10-05(17号地)、E1-11-01(18号地)、E1-12-03(19号地)、E1-14-02(20号地)、E1-15-02(21号地)、E1-16-06(22号地)、E1-16-05(23号地)号地块项目。项目占地2402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90566.25平方米。地上面积542611.56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399679.16平方米、公寓37263.62平方米、写字楼48158.23平方米、独立商业20405.73平方米、配套商业37104.82平方米。地下247954.69平方米,其中地下商业4905.97平方米、地下车库185720.00平方米,地下仓储室57328.72平方米。住宅3297户,机动车停车位4091个。2.1.3服务期限:暂定36个月,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如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及其他合法主体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且当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时,如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及其他合法主体未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则本合同服务期限顺延至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及其他合法主体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2.1.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2.1.5项目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约1497973.23万元,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9319.90495万元。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物业、写字楼物业、公寓物业、配套商业物业、独立商业物业、地下商业物业、地下车位、地下仓储物业等(招标范围具体以委托人要求及报价清单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资质最低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业绩要求: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任职项目负责人岗位工作经验不小于5年(以投标人所附最高学历证书的签发
3.1.4信誉要求: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3.1.5其他要求:(1)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u.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w.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L项修改为本条)。x.上述招标公告第q项本项目不适用。y.以上t、u、v、w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条要求为准z.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其他要求:提供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3)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4)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2-03 00:00至2024-02-27 13:59(北京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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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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