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闫家保鲜库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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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项目名称: 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闫家保鲜库工程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920854.44元
最高限价:1920854.44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基本概况: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闫家保鲜库工程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3磋商范围: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5.4计划工期:9
历天;
5.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7.合同履行期限:9
历天;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10.是否只面对中小型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项目经理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
3.3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供应商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7)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8)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20
01月2
至20
01月3
,每天
08:00至12:00,
12:00至17:3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
:20
02月0
09点00分(北京
)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920854.44元
最高限价:1920854.44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基本概况: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闫家保鲜库工程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3磋商范围: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5.4计划工期:9
5.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7.合同履行期限:9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10.是否只面对中小型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项目经理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
3.3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供应商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7)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8)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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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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