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某部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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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汕头某部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
三、项目概况:
1、汕头某部食堂,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主要负责本部人员就餐需要。本次食材采购招标内容为:鲜肉类、蔬菜类(含豆制品)、鲜果类、禽蛋类、水产类、干货及调味品类(含食用油、饮品)、粮食类的统一采购与配送供应。拟招标确定食材供应商负责食堂所需食材的供应、加工、包装、送货及售后服务等。
2、采购人预估此次采购预算为60万元/2年。此采购预算仅供投标人参考,非实际采购金额。
3、供货期限为2年(合同逐年签订),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中标人在服务期满后自然退出。
4、供货地点为汕头金平区某部食堂。
5、本项目以降点率进行报价,合同结算价=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供货数量。
注:中标下浮率需为10%以上。
6、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经采购人考察后,确认中标单位。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①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② 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20
1月
之后成立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声明;
④ 投标人须提供近半年来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⑤ 投标人须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注:以上第②、④、⑤项可直接提供《汕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后附)作为代替。
2、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3、投标人须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① 投标人应持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 投标人须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或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投标时提供书面声明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六、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说明:①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③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
1月23日起至20
1月3
期间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
三、项目概况:
1、汕头某部食堂,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主要负责本部人员就餐需要。本次食材采购招标内容为:鲜肉类、蔬菜类(含豆制品)、鲜果类、禽蛋类、水产类、干货及调味品类(含食用油、饮品)、粮食类的统一采购与配送供应。拟招标确定食材供应商负责食堂所需食材的供应、加工、包装、送货及售后服务等。
2、采购人预估此次采购预算为60万元/2年。此采购预算仅供投标人参考,非实际采购金额。
3、供货期限为2年(合同逐年签订),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中标人在服务期满后自然退出。
4、供货地点为汕头金平区某部食堂。
5、本项目以降点率进行报价,合同结算价=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供货数量。
注:中标下浮率需为10%以上。
6、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经采购人考察后,确认中标单位。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①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② 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20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声明;
④ 投标人须提供近半年来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⑤ 投标人须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注:以上第②、④、⑤项可直接提供《汕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后附)作为代替。
2、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3、投标人须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① 投标人应持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 投标人须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或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投标时提供书面声明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六、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说明:①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③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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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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