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交通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及工业园区监测站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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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2、项目名称: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信阳市交通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及工业园区监测站点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7,830,000.00元
最高限价:783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交货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后9
历天内完成交货及安装
5.2质保期:2年
5.3质量要求:合格,符合采购人及行业标准要求
5.4采购内容:信阳市交通站、工业园区站监测能力建设主要包括项目所需设备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售后及相关服务等。项目建成后主要监测环境空气中 NO-NO2-NOX、03、S02、CO、PM10、PM2.5、NMHC、BC、VOCs (至少 PAMS57 种组分)、气象五参数、汽车流量等相关污染因子。
6、合同履行期限:同交货及安装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 三 款之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
3.2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则需提供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纳税证明);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默认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及承诺书);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书面声明,企业自证);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20
01月1
至 20
01月2
,每天
00:00至11:59,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注册后查看 | 信阳市交通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及工业园区监测站点建设项目 | 7830000 | 7830000 |
5.2质保期:2年
5.3质量要求:合格,符合采购人及行业标准要求
5.4采购内容:信阳市交通站、工业园区站监测能力建设主要包括项目所需设备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售后及相关服务等。项目建成后主要监测环境空气中 NO-NO2-NOX、03、S02、CO、PM10、PM2.5、NMHC、BC、VOCs (至少 PAMS57 种组分)、气象五参数、汽车流量等相关污染因子。
3.2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则需提供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纳税证明);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默认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及承诺书);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书面声明,企业自证);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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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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