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公告
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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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及分包情况
项目名称: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第一包:保险业务、日常经营类
第二包:劳动纠纷类
二、项目简介
(一)项目内容
为充分合理地利用外部律师资源,为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提供辅助性支持,拟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力支撑采购人业务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服务期限:3年(起始日期以协议签订
为准)。
成交供应商数量:每个包件1名,供应商可以兼投兼中。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在入围有效期内,如入围供应商的服务进行更新和改进,更新和改进的服务指标及承诺不得低于其入围的服务标准,且须经过采购人的最终认可。本项目采购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服务合同、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服务合同总金额、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实际使用入围供应商的入围服务。
二、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所已成立10年以上(含10年)、年度考核合格、住所设在北京的合伙制(含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全页码完整版复印件)。
(二)供应商所内2022年度考核合格的专职执业律师人数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供应商须同时提供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以下截图:
(1)供应商基本信息完整截图。
(2)供应商基本信息中“所内专职律师-聘用专职律师”中不少于10人的基本信息完整截图。
注: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时,将现场查询供应商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基本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三)第一包供应商自2020年1月
以来(以合同签订
为准)在国内金融机构总行/总部或《财富》中国500强机构(参照2022年《财富》中国500强榜单,除金融机构以外)总部或中央企业(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央企名录)有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业绩案例(法律服务内容应至少包含保险业务、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其中之一)。提供合同复印件。
第二包供应商自2020年1月
以来(以合同签订
为准)在国内金融机构总行/总部或《财富》中国500强机构(参照2022年《财富》中国500强榜单,除金融机构以外)总部或中央企业(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央企名录)提供过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或担任过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复印件。
(四)供应商及供应商拟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律师自2020年1月
以来,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无行政处罚信息或行业处分信息。
(五)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近三年(2020年1月
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中国银行和中银三星不得有不良记录。
(六)供应商近三年(2020年1月
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存在环境污染、非法用工等引发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八)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九)律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不得同时响应本项目同一包件。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如实披露与本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十)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十一)供应商必须从代理机构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
(十二)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发售
:20
01月1
起至20
01月2
17:00止,每日
9:00-11:00,
14:00-17:00(北京
,节假日除外)。
项目名称: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第一包:保险业务、日常经营类
第二包:劳动纠纷类
二、项目简介
(一)项目内容
为充分合理地利用外部律师资源,为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提供辅助性支持,拟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力支撑采购人业务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服务期限:3年(起始日期以协议签订
成交供应商数量:每个包件1名,供应商可以兼投兼中。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在入围有效期内,如入围供应商的服务进行更新和改进,更新和改进的服务指标及承诺不得低于其入围的服务标准,且须经过采购人的最终认可。本项目采购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服务合同、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服务合同总金额、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实际使用入围供应商的入围服务。
二、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所已成立10年以上(含10年)、年度考核合格、住所设在北京的合伙制(含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全页码完整版复印件)。
(二)供应商所内2022年度考核合格的专职执业律师人数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供应商须同时提供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以下截图:
(1)供应商基本信息完整截图。
(2)供应商基本信息中“所内专职律师-聘用专职律师”中不少于10人的基本信息完整截图。
注: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时,将现场查询供应商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基本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三)第一包供应商自2020年1月
第二包供应商自2020年1月
(四)供应商及供应商拟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律师自2020年1月
(五)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近三年(2020年1月
(六)供应商近三年(2020年1月
(七)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八)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九)律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不得同时响应本项目同一包件。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如实披露与本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十)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十一)供应商必须从代理机构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
(十二)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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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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