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交购置35辆纯电动公共汽车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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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SCD202305GK031
二、项目名称:中山公交购置35辆纯电动公共汽车项目(第二次)
三、资金来源及招标上限价:
1、招标上限价:人民币3430万元。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备注:
(1)车辆单价最高限价为剔除中央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下称“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后,招标人支付车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资金预算(上限价)和车辆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2)中标人负责申领中央财政购车补贴,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归中标人所有;如有省市地方补贴,中标人须协助招标人申请,补贴归招标人所有。
(3)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以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4)履约保证: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按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转账到招标人指定账号,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按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如以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应覆盖为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天;完成车辆上牌及其他承诺事项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保修承诺函:中标人为所投车辆制造商授权的专业销售机构的,则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与车辆制造商联合出具的保修承诺函。保修承诺函中应承诺在车辆保修期内,如中标人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则由车辆制造商继续按本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本项目合同继续履行车辆保修义务(中标人为所投车辆制造商则无需提供本承诺函)。
(6)合同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内,招标人收到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所投车辆制造商保修承诺函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该批车辆报废止。
(7)交付及技术要求:具体见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五、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人所投标客车的生产制造厂商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生产制造客车(或车辆)的经营内容(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容为准,如营业执照未显示经营范围,则须另外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含有经营范围的企业基本资料证明);
3、投标人须是国内车辆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专业销售机构(专业销售机构投标需提交生产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唯一专项授权书,专项授权书须明确有效的授权期限;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的,则不能再委托专业销售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招标人拒绝该品牌产品的所有投标);
4、车辆目录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车型已进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其它相关必要目录,或投标人承诺提供的投标车型上牌前进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其它相关必要目录。投标人需承诺所投标的车型以及选用的零配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投标人所投标的车型及选用的零配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说明:①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
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②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显示“很抱歉,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共0条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③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④如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20
01月1
至20
01月1
17时30分内注册后查看获取招标/采购文件。
二、项目名称:中山公交购置35辆纯电动公共汽车项目(第二次)
三、资金来源及招标上限价:
1、招标上限价:人民币3430万元。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货物名称 |
数量 |
应用指标 |
车辆单价最高限价 (含税,万元) |
10-12米级大站快线公共汽车 |
35辆 |
磷酸铁锂 250kWh |
98.00 |
备注:
(1)车辆单价最高限价为剔除中央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下称“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后,招标人支付车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资金预算(上限价)和车辆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2)中标人负责申领中央财政购车补贴,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归中标人所有;如有省市地方补贴,中标人须协助招标人申请,补贴归招标人所有。
(3)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以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4)履约保证: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按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转账到招标人指定账号,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按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如以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应覆盖为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天;完成车辆上牌及其他承诺事项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保修承诺函:中标人为所投车辆制造商授权的专业销售机构的,则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与车辆制造商联合出具的保修承诺函。保修承诺函中应承诺在车辆保修期内,如中标人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则由车辆制造商继续按本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本项目合同继续履行车辆保修义务(中标人为所投车辆制造商则无需提供本承诺函)。
(6)合同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7)交付及技术要求:具体见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五、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人所投标客车的生产制造厂商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生产制造客车(或车辆)的经营内容(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容为准,如营业执照未显示经营范围,则须另外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含有经营范围的企业基本资料证明);
3、投标人须是国内车辆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专业销售机构(专业销售机构投标需提交生产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唯一专项授权书,专项授权书须明确有效的授权期限;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的,则不能再委托专业销售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招标人拒绝该品牌产品的所有投标);
4、车辆目录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车型已进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其它相关必要目录,或投标人承诺提供的投标车型上牌前进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其它相关必要目录。投标人需承诺所投标的车型以及选用的零配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投标人所投标的车型及选用的零配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说明:①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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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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