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临港街道办事处唐河县城市书房“诸葛书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4-01-08
收藏项目
2、项目名称:唐河县临港街道办事处唐河县城市书房“诸葛书屋”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预算金额:409,876.20元
最高限价:409876.2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项目实施地点:唐河县;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采购内容:唐河县临港街道办事处唐河县城市书房“诸葛书屋”设备的采购;
(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天内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的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提供2023年1月
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完税证明或缴税凭证)和社会保障资金(提供2023年1月
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或社保缴费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需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则提供成立月份以来的企业财务报表);
(5)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供应商须作出“无行贿行为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查询
:不得早于公告发布之日】。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9)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唐河县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唐财购18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投标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的,无需再提交上述(3)、(4)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投标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证明材料将随公告一并公示。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20
01月1
至 20
01月1
,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唐财 | 唐河县临港街道办事处唐河县城市书房“诸葛书屋”建设项目 | 409876.2 | 409876.2 |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采购内容:唐河县临港街道办事处唐河县城市书房“诸葛书屋”设备的采购;
(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提供2023年1月
(4)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需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则提供成立月份以来的企业财务报表);
(5)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供应商须作出“无行贿行为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查询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9)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唐河县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唐财购18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投标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的,无需再提交上述(3)、(4)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投标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证明材料将随公告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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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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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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