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课程思政质量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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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名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课程思政质量提升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061,300.00元
最高限价:10613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服务内容:
序号采购内容
1课程思政示范项目
2课程思政教学创新大赛
5.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2
历天内完成。
5.3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5.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5服务质量: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起至服务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 →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企业,通过中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本项目信用记录截止
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投标人)需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3.3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文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和属于监狱企业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为中小企业。
说明:
(1)投标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视为中小企业。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小微企业。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即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视为中小企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20
01月03日 至 20
01月0
,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采购预留金额(元) |
1 | 豫政采(2)20240002-1 |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课程思政质量提升项目 | 1061300 | 1061300 | 是 | 1061300 |
序号采购内容
1课程思政示范项目
2课程思政教学创新大赛
5.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2
5.3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5.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5服务质量:合格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投标人)需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3.3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文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和属于监狱企业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为中小企业。
说明:
(1)投标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视为中小企业。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小微企业。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即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视为中小企业。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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