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心]泰州市南官河滨河道路接通工程一期(凤凰路-永晖路)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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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B3212011886000018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泰州市南官河滨河道路接通工程一期(凤凰路-永晖路)已经由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泰州市南官河滨河道路接通工程一期(凤凰路-永晖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泰发改函24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泰州市南官河滨河道路接通工程一期(凤凰路-永晖路)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地点:道路南起凤凰路,向北延伸至永晖路。 2.2工程规模:新建道路总长约567米,道路红线宽约12米(不含局部路段侧分带或绿化边坡),主要横断面按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布置。道路建设标准为城市支路,路面(沥青)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跨城南河(无通航要求)新建简支桥梁(单跨25米)1座,类别为中桥,安全设计等级为一级/1.1,桥梁设计工作年限50年,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城-B级。 2.3工期要求: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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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含应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完成40%时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量完成70%时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竣工结算核对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不计取利息)。(每次支付工程款都包含招标人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本工程人工费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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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þ 自 2021 年 12 月 5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②þ 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③□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④□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⑤□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7)þ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þ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①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③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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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获取 | |||||||||
4.1招标文件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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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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