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古城乡人民政府清丰县中共直南特委革命历史陈列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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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清采磋商-2023-45
2、项目名称:清丰县中共直南特委革命历史陈列馆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100,000.00元
最高限价:21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详见采购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3
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给予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的,投标报价给予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
号),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政府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1 或 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3 年 3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税收和社保缴纳的票据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自行作出承诺,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an.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信用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活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
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查询记录为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 2),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2023年11月2
至 2023年12月03日,每天
00:00至11:59,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E4109005080D03004001001 | 清丰县中共直南特委革命历史陈列馆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 2100000 |
号),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政府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1 或 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3 年 3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税收和社保缴纳的票据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自行作出承诺,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an.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信用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活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 2),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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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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