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大道以北、湖东路以东地块(暂定名金融商务中心启动区)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一标段资格后审公告
日期: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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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B大道以北、湖东路以东地块(暂定名金融商务中心启动区)项目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立项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南通会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泛光照明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B大道以北、湖东路以东。
2.1.2建设规模:建筑高度B楼:89.85米、C楼:129.85米、E楼:105.65米,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建安工程费一标段约1015万元,二标段约1400万元。
2.1.3工期要求:18
历天,泛光照明工程需与幕墙工程同步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竣工日期:20
5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4质量要求:合格。
2.1.5标段划分:本工程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C区及弱电机房,二标段为B区和E区,投标人可同时参与两个标段的投标,但不得兼中。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标段的灯具、管线及控制设备等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维保等伴随服务,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一标段投标人须备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二标段投标人须备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变更备案审批通过至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
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规字(2017)1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以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或公告为准;上述
要求截止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3.4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1月
以来(
以竣工验收
为准)在投标单位任职期间承担过建筑高度在70米及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价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泛光照明工程施工业绩,且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为公共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建设单位证明文件(格式自拟)等,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建筑高度的,还需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证明高度的相关立面图纸或审图合格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页或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建设单位证明文件(格式自拟)等),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4)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证明材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建设单位证明文件(格式自拟)等。
(5)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泛光照明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泛光照明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
(6)如单项工程包含不同高度的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高度达到70米,单项工程总合同价达到800万元即可。
(7)若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投标人应当另外再提供经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以及该工程业绩属于本项目拟投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具体认定方法按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件执行: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3.3.5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6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投标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3年11月2
9时30分;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为:2023年11月2
9时30分。
本招标项目B大道以北、湖东路以东地块(暂定名金融商务中心启动区)项目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立项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南通会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泛光照明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B大道以北、湖东路以东。
2.1.2建设规模:建筑高度B楼:89.85米、C楼:129.85米、E楼:105.65米,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建安工程费一标段约1015万元,二标段约1400万元。
2.1.3工期要求:18
2.1.4质量要求:合格。
2.1.5标段划分:本工程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C区及弱电机房,二标段为B区和E区,投标人可同时参与两个标段的投标,但不得兼中。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标段的灯具、管线及控制设备等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维保等伴随服务,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一标段投标人须备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二标段投标人须备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变更备案审批通过至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3.4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1月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为公共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建设单位证明文件(格式自拟)等,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建筑高度的,还需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证明高度的相关立面图纸或审图合格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页或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建设单位证明文件(格式自拟)等),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4)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证明材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建设单位证明文件(格式自拟)等。
(5)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泛光照明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泛光照明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
(6)如单项工程包含不同高度的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高度达到70米,单项工程总合同价达到800万元即可。
(7)若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投标人应当另外再提供经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以及该工程业绩属于本项目拟投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具体认定方法按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件执行: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3.3.5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6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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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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