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混合硝酸盐代储代销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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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3年混合硝酸盐代储代销采购已由项目主管部门青海油田批准,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青海油田物资装备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2023年混合硝酸盐代储代销采购(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为2023年混合硝酸盐代储代销采购(二次)招标,采购混合硝酸盐共1项,最高限价见明细;预算金额295万元。最高限价:5900元/吨(含税1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采购价格含13%增值税、包装费、运杂费等全部费用。招标采购物资品种及规格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2.2实施或交货地点:青海油田采油一厂尕斯联合站、采油二厂乌南联合站、采油三厂花土沟注水站、采油三厂花土沟联合站。
2.3交货期:分批次交货,每批次接发货通知书1
内到货。
2.4 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混合硝酸盐采购技术资料》。
2.5 质量要求:详见《混合硝酸盐采购技术资料》。
2.6 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7包装要求:外层包装采用编织袋、内包装为双层塑料袋,25kg/袋。
2.8使用功能:污水处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分公司),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有效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投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能源一号网库内供应商,其供应商状态及产品状态(8位码17020619)必须正常。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人必须在能源一号网有产品准入,但如果有招标产品准入的,产品状态必须正常。
3.2 投标人须提供招标产品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0年6月
至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报告,检验指标必须达到《混合硝酸盐采购技术资料》中3.2条款要求。检验报告送检主体应为产品制造商。投标人须提供招标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3.3 投标人如为制造商,需提供有效期内涵盖亚硝酸钠和硝酸钾两项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非制造商,需提供有效期内涵盖亚硝酸钠和硝酸钾两项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制造商涵盖亚硝酸钠和硝酸钾两项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承诺货物道路运输需满足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3.4 投标人承诺提供的产品不能含有《油田化学剂成分负面清单》(详见公告附件)中的禁止成分,不能超过清单限制成分含量的指标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
3.5 信誉要求:
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已经移出的不计算在内);(2)企业法人(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如有)在“信用中国”网站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3)在被列入投标资格暂停期内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在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企管法规处网站被列入青海油田“黑名单”及工程、物资、服务“三商”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和个人的(惩戒期已过的不计算在内)。
注: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核实,存在上述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5其他要求:
3.5.1招标产品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通报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
3.5.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北京
2023年11月
至2023年11月
本招标项目2023年混合硝酸盐代储代销采购已由项目主管部门青海油田批准,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青海油田物资装备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2023年混合硝酸盐代储代销采购(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为2023年混合硝酸盐代储代销采购(二次)招标,采购混合硝酸盐共1项,最高限价见明细;预算金额295万元。最高限价:5900元/吨(含税1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采购价格含13%增值税、包装费、运杂费等全部费用。招标采购物资品种及规格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预估用量 | 单价最高限价(元/吨) |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混合硝酸盐 亚硝酸钠90% 硝酸钾10% | 吨 | 500 | 5900 | 《混合硝酸盐采购技术资料》 |
2.3交货期:分批次交货,每批次接发货通知书1
2.4 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混合硝酸盐采购技术资料》。
2.5 质量要求:详见《混合硝酸盐采购技术资料》。
2.6 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7包装要求:外层包装采用编织袋、内包装为双层塑料袋,25kg/袋。
2.8使用功能:污水处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分公司),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有效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投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能源一号网库内供应商,其供应商状态及产品状态(8位码17020619)必须正常。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人必须在能源一号网有产品准入,但如果有招标产品准入的,产品状态必须正常。
3.2 投标人须提供招标产品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0年6月
3.3 投标人如为制造商,需提供有效期内涵盖亚硝酸钠和硝酸钾两项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非制造商,需提供有效期内涵盖亚硝酸钠和硝酸钾两项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制造商涵盖亚硝酸钠和硝酸钾两项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承诺货物道路运输需满足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3.4 投标人承诺提供的产品不能含有《油田化学剂成分负面清单》(详见公告附件)中的禁止成分,不能超过清单限制成分含量的指标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
3.5 信誉要求:
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已经移出的不计算在内);(2)企业法人(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如有)在“信用中国”网站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3)在被列入投标资格暂停期内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在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企管法规处网站被列入青海油田“黑名单”及工程、物资、服务“三商”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和个人的(惩戒期已过的不计算在内)。
注: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核实,存在上述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5其他要求:
3.5.1招标产品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通报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
3.5.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北京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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