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2024-2025年度第二次非油商品供应商资格准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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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2024-2025年度第二次非油商品供应商资格准入项目已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2024-2025年度第二次非油商品供应商资格准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按照非油品业务市场化、专业化、差异化、一体化、规范化发展要求结合中国石油青海润滑油销售分公司非油业务商品需求,现就青海销售公司所属303座加油站便利店2024-2025年度第二批非油商品供应商进行招商,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提出准入资格申请。
该项目估算总采购金额1亿元(含税),当发生实际采购需要时,在集中资格选商基础上,进行商品采购价格谈判,合理确定供货商,由青海润滑油销售分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不承诺具体采购金额,实施中央仓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受采购权限影响,集采商品不在选商范围内。本次选商仅涉及供应商资格选商入围,选商入围后,发放准入通知书,入围供应商纳入青海非油供应商库统一管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入围供应商为省区合作供应商。符合相应投标人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核的即可获得准入资格。需求范围见下表:
非油商品大类表
注:申请准入的商品不得在《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公司集采商品明细表》中(详见公告附件)。
2.2资格审查方法: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为合格申请人。
2.3交货地点:青海省境内甲方指定地点(仓库、直配站)。
2.4合作期限:合同签订后-2025年12月3
。
2.5供货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
止。采购合同按年签订,当年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合格,方可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如考评不合格,招标人有权拒绝续签采购合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分公司),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本项目接受内外资企业生产商、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商的申请,其中代理商提交申请时须提供内外资企业生产商、制造商针对青海省境内的唯一授权或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气)站便利店供货特通渠道的唯一授权。同一商品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出现同一商品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商投标的,否决该商品代理商投标资格;代理商取得代理权时,需与生产厂家确认其必须是本项目唯一渠道代理商。
定义:外资企业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因此,本集采项目中“外资企业”包含港、澳、台资企业。
3.3财务要求:
3.3.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没有资不抵债的情形;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正文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3.2投标人提供开户银行在申请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出具;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支行无法出具,可由该支行的上级分行或总行出具;也可由基本存款账户支行委托其他支行出具,但应同时出具委托函)。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 2021 -2023年任意一年的非油商品销售业绩。(标的物相关业绩指食品类相关的供应商提供食品类业绩,其他类相关的供应商提供除食品类以外的其他业绩),合作供应商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以销售业绩实际结算金额为准,附销售业绩对应发票清晰可辨扫描件,业绩
以开票
为准,申请截止
前3
内开具的发票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屏)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屏)
3.5.3投标人须承诺2020年1月
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3.5.4投标人须承诺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6质量证明: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证明。
3.7申请人根据申请准入范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烟酒类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商品备案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非处方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口罩、氧气瓶等)或经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须承诺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人需求采取一日一配、一周多配、一周一配等多种方式灵活配送,入围供应商必须在接到招标人送货通知24小时内将货物送至指定仓库并完成验收,指定仓库根据后期规划在青海省地级市或县设置,选址及数量由招标人最终确定。
②为满足招标人日常配送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须承诺提前在招标人指定仓库设置安全库存,库存数量由入围供应商在确保按时到货基础上根据全省商品销量自行设定。
③投标人在青海省境内现有1个标的物仓储服务网点或准入后承诺设立1个标的物仓储服务网点。(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④投标人承诺配备至少3名及以上专业服务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⑤承诺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临期、滞销时无条件退换货。
⑥投标人须承诺近年(2020—202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在国家、省级及集团分公司产品质量抽查中未出现申请产品抽查不合格现象,且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申请准入的商品未列入2023年8月《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分公司集采商品明细表》。
⑦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提供特通渠道授权书真实有效。
注:上述承诺格式自拟,未提供将被否决投标。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北京
2023年10月2
至2023年11月0
报名。
4.2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2024-2025年度第二次非油商品供应商资格准入项目已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2024-2025年度第二次非油商品供应商资格准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按照非油品业务市场化、专业化、差异化、一体化、规范化发展要求结合中国石油青海润滑油销售分公司非油业务商品需求,现就青海销售公司所属303座加油站便利店2024-2025年度第二批非油商品供应商进行招商,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提出准入资格申请。
该项目估算总采购金额1亿元(含税),当发生实际采购需要时,在集中资格选商基础上,进行商品采购价格谈判,合理确定供货商,由青海润滑油销售分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不承诺具体采购金额,实施中央仓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受采购权限影响,集采商品不在选商范围内。本次选商仅涉及供应商资格选商入围,选商入围后,发放准入通知书,入围供应商纳入青海非油供应商库统一管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入围供应商为省区合作供应商。符合相应投标人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核的即可获得准入资格。需求范围见下表:
非油商品大类表
序号 | 大类名称 |
1 | 包装饮料 |
2 | 奶类 |
3 | 酒类 |
4 | 糖果 |
5 | 零食 |
6 | 饼干/糕点 |
7 | 面包 |
8 | 速食 |
9 | 日用品(五金/建材/宠物用品/花卉) |
10 | 清洁用品 |
11 | 个人护理用品 |
12 | 通讯/数码/电脑 |
13 | 办公图书音像 |
14 | 润滑油 |
15 | 汽车用品 |
16 | 化工农资 |
17 | 其它(/餐饮/服务/整车销售/其他) |
18 | 药品(非处方药)/计生/保健 |
2.2资格审查方法: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为合格申请人。
2.3交货地点:青海省境内甲方指定地点(仓库、直配站)。
2.4合作期限:合同签订后-2025年12月3
2.5供货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分公司),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本项目接受内外资企业生产商、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商的申请,其中代理商提交申请时须提供内外资企业生产商、制造商针对青海省境内的唯一授权或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气)站便利店供货特通渠道的唯一授权。同一商品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出现同一商品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商投标的,否决该商品代理商投标资格;代理商取得代理权时,需与生产厂家确认其必须是本项目唯一渠道代理商。
定义:外资企业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因此,本集采项目中“外资企业”包含港、澳、台资企业。
3.3财务要求:
3.3.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没有资不抵债的情形;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正文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3.2投标人提供开户银行在申请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出具;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支行无法出具,可由该支行的上级分行或总行出具;也可由基本存款账户支行委托其他支行出具,但应同时出具委托函)。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 2021 -2023年任意一年的非油商品销售业绩。(标的物相关业绩指食品类相关的供应商提供食品类业绩,其他类相关的供应商提供除食品类以外的其他业绩),合作供应商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以销售业绩实际结算金额为准,附销售业绩对应发票清晰可辨扫描件,业绩
3.5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屏)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屏)
3.5.3投标人须承诺2020年1月
3.5.4投标人须承诺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6质量证明: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证明。
3.7申请人根据申请准入范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烟酒类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商品备案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非处方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口罩、氧气瓶等)或经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须承诺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人需求采取一日一配、一周多配、一周一配等多种方式灵活配送,入围供应商必须在接到招标人送货通知24小时内将货物送至指定仓库并完成验收,指定仓库根据后期规划在青海省地级市或县设置,选址及数量由招标人最终确定。
②为满足招标人日常配送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须承诺提前在招标人指定仓库设置安全库存,库存数量由入围供应商在确保按时到货基础上根据全省商品销量自行设定。
③投标人在青海省境内现有1个标的物仓储服务网点或准入后承诺设立1个标的物仓储服务网点。(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④投标人承诺配备至少3名及以上专业服务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⑤承诺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临期、滞销时无条件退换货。
⑥投标人须承诺近年(2020—202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在国家、省级及集团分公司产品质量抽查中未出现申请产品抽查不合格现象,且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申请准入的商品未列入2023年8月《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分公司集采商品明细表》。
⑦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提供特通渠道授权书真实有效。
注:上述承诺格式自拟,未提供将被否决投标。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北京
4.2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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