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医院医保智能监管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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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名称:息县人民医院医保智能监管系统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70,000.00元
最高限价:97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息县人民医院医保智能监管系统的采购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相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等;(详细参数见招标文件)。
5.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3交货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
历天
5.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并通过采购单位验收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
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内《中小企业声明函》样本),不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未提供的将视为不符合资格要求。
2.2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加单位公章,查询
需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包含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查询
在公告发布之后投标截止
之前。】
3.3本项目适用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六、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1个月纳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1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及承诺书);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提供网页截图,查询
在公告发布之后投标截止
之前);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2023年09月2
至 2023年10月1
,每天
00:00至12:00,
12:01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采购预留金额(元) |
1 | 息财公开-2023-09-17-1 | 息县人民医院医保智能监管系统采购项目 | 970000 | 970000 | 是 | 970000 |
5.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3交货
5.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并通过采购单位验收
2.2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包含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查询
3.3本项目适用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六、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1个月纳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1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及承诺书);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提供网页截图,查询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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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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