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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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已由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东行审投【2023】139号 (批文名称、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人已按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三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如东县。
2.1.2建设规模: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将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实施:
一标段:金沙江路工程造价约410万元。二标段:淮河路工程造价约400万元。三标段牡丹江路工程造价约600万元。
2.1.3合同估算价:
2.1.4工期要求:(具体开工
以业主通知为准)。
2.1.5 其他:
(1) 本工程共分 3 个标段,投标单位可以投符合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所有标段。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开标顺序: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已开出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参与下一标段的评审。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所示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须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即 a、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本工程投标人若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6机械设备要求:企业自有或租赁多功能摊铺机(摊铺宽度9500mm及以上)及自有或租赁4000型及以上沥青砼拌和楼设备,沥青砼拌和楼设备所在地点距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须提供两种机械设备发票原件扫描件,摊铺机及拌和楼租赁的另需提供设备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扫描件,提供多功能摊铺机的宽度证明材料扫描件、沥青砼拌和楼设备所在地点的现场照片扫描件并提供设备所在地点(详细地址)与工程施工现场之间的运输距离,运输距离必须满足距工程施工现场50公里内的证明(运输距离以高德地图导航距离为准(提供电子导航图彩色截图扫描件))。
(注:1.工程施工现场指拟实施的施工路段任一点即可;2.以上除设备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原件外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提供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如未提供扫描件的视为未投入该设备)3.摊铺机及拌和楼设备最多只能与3个标段所有投标人中的一家签订租赁协议(自有摊铺机及拌和楼设备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不得再出租其设备)。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8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9其他要求: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10未尽之处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资格审查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3年 9 月 25 日 至2023年 10 月 16 日;
本招标项目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已由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东行审投【2023】139号 (批文名称、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人已按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三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如东县。
2.1.2建设规模: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将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实施:
一标段:金沙江路工程造价约410万元。二标段:淮河路工程造价约400万元。三标段牡丹江路工程造价约600万元。
2.1.3合同估算价: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
B3206230340000329001001 |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一标段) | 403.899767 |
B3206230340000329001002 |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二标段) | 373.885789 |
B3206230340000329001003 |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三标段) | 561.446976 |
2.1.4工期要求:(具体开工
序号 | 标段名称 | 工期要求 | 计划开竣工日期 |
1 |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一标段) | 10 |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10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 |
2 |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二标段) | 10 |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10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 |
3 |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淮河路、牡丹江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三标段) | 10 |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10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 |
2.1.5 其他:
(1) 本工程共分 3 个标段,投标单位可以投符合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所有标段。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开标顺序: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已开出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参与下一标段的评审。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所示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须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即 a、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本工程投标人若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6机械设备要求:企业自有或租赁多功能摊铺机(摊铺宽度9500mm及以上)及自有或租赁4000型及以上沥青砼拌和楼设备,沥青砼拌和楼设备所在地点距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须提供两种机械设备发票原件扫描件,摊铺机及拌和楼租赁的另需提供设备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扫描件,提供多功能摊铺机的宽度证明材料扫描件、沥青砼拌和楼设备所在地点的现场照片扫描件并提供设备所在地点(详细地址)与工程施工现场之间的运输距离,运输距离必须满足距工程施工现场50公里内的证明(运输距离以高德地图导航距离为准(提供电子导航图彩色截图扫描件))。
(注:1.工程施工现场指拟实施的施工路段任一点即可;2.以上除设备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原件外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提供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如未提供扫描件的视为未投入该设备)3.摊铺机及拌和楼设备最多只能与3个标段所有投标人中的一家签订租赁协议(自有摊铺机及拌和楼设备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不得再出租其设备)。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8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9其他要求: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3.10未尽之处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资格审查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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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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