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梁河镇葡萄产业链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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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梁河镇葡萄产业链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石梁河镇葡萄产业链提升项目已由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东发改复6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海县石梁河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石梁河镇葡萄产业链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石梁河镇黄海路西侧、泰山路北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梁河镇区域内,该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500万元,总占地19263平方米,建设冷库一座,葡萄物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筑1栋,葡萄交易市场及分拣中心1栋,配套建设道路、管网、水、电、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2.1.3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500 万元,其中:(1)设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40 万元;(2)施工费用最高投标限价2110 万元(其中:暂列金额:350 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注:投标人投标总限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50 日历天,以实际下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其中设计工期40 日历天(含图纸送审
,施工开工前必须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2.1.5质量要求:合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具体为: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达到本项目招标人要求,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保证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工程所用器材、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
2.2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采用初步设计完成阶段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提供的本项目设计方案中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还包括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从详勘至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涉及该项目的除招标代理、监理、审计、工程质量检测外的所有报批报建(包括但不限于须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广电网络城建配套费等的所有费用)、报规、报监(质监、安监等)及专项和备案类评价(交评、能评、稳评、环评、洪评、水土保持、室内环境检测、人防消防检测等)等一切手续及其各种费用缴纳(须发包人与相关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包含在EPC合同价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2.2.1.设计范围: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优化设计、补充设计、变更设计、拆分设计、设计文件评审、建筑信息模型(BIM建模)开发、图纸报审及设计交底等设计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块红线范围内的通过规划审查的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含构筑)物以及配套用房相关的基坑支护、桩基(含试桩)、建筑设计(含地上地下的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消防、节能)、绿建、人防、防雷、钢结构、网架工程、管线综合(含水电通信与市政管网驳接);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的附属及亮化(不限于路灯)、道路铺装(含与市政道路驳接)、雨污水、电力、给水、消防、园林绿化、智能化(包括与公安联网的智慧安防)、边界围墙与大门(包括亮化及LOGO)、标线标牌标识标志、景观小品、信报箱、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自来水(含与市政管网驳接)、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毗邻边界围墙与大门红线外的土方回填、地面铺装、景观、绿化、亮化、室外标识、雨污水电气等管网综合;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配电工程(含开闭所、配电房、变配电设备、接入工程及受电工程)等全部设计工作和后续设计配合服务工作。
2.2.2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五通一平、临时施工道路、临时办公及生活用房、开设道口(含道路破坏及修复)、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与复垦;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规划审查的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含构筑)物以及配套用房相关的基坑支护、桩基(含试桩)、土建、安装(含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化等)、绿建、人防、防雷、钢结构、网架工程、管线综合(含水电燃气通信与市政管网驳接)、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标识导示;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的附属及亮化(不限于路灯)、道路铺装(含与市政道路驳接)、雨污水、电力、给水、消防、园林绿化、智能化(包括与公安联网的智慧安防)、边界围墙与大门(包括亮化及LOGO)、标线标牌标识标志、景观小品、信报箱、自来水(含与市政管网驳接)、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毗邻边界围墙与大门红线外的土方回填、地面铺装、景观、绿化与种植土、亮化、室外标识、雨污水电气等管网综合;包括但不限于配电工程(含开闭所、配电房、变配电设备、接入工程及受电工程及与之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施工图预算、配合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系统调试、联网并网、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各类专业验收与评价评估(不限于政府部门要求的)、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
2.2.3.涉及报批报建(包括但不限于须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广电网络城建配套费等的所有费用)。包含厂区出入口与市政道路连接,道路开口,市政绿化迁移、市政铺装拆除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垄断行业(如水、电、燃气)等专业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及安装等均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费用包含在EPC合同价内。其相关单位要求发包人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支付相相应款项,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从合同价款内扣除相应金额。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效期内):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投标人及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3)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如为法定代表人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如为非法定代表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后)。
3.3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3.3.1.2020 年 09 月 01 日以来,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项目。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交)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交)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3)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内容、
等需要明示的内容。
(4)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
认定以竣(交)工验收证明
为准,工程造价以合同原始签约合同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建设单位等单方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作为竣工验收证明。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牵头方必须是施工单位)。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7)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8)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9)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508号文、苏建招函12号文。
投标企业(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及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号文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至少包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有效的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本工程执行连建发336号文,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连建发338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信用办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的期间。
(6)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3年9月2
至2023年9 月2
;
5、投标截止
5.1投标截止
为:2023年10 月23 日
9时00分(北京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石梁河镇葡萄产业链提升项目已由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东发改复6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海县石梁河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石梁河镇葡萄产业链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石梁河镇黄海路西侧、泰山路北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梁河镇区域内,该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500万元,总占地19263平方米,建设冷库一座,葡萄物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筑1栋,葡萄交易市场及分拣中心1栋,配套建设道路、管网、水、电、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2.1.3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500 万元,其中:(1)设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40 万元;(2)施工费用最高投标限价2110 万元(其中:暂列金额:350 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注:投标人投标总限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50 日历天,以实际下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其中设计工期40 日历天(含图纸送审
2.1.5质量要求:合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具体为: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达到本项目招标人要求,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保证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工程所用器材、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
2.2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采用初步设计完成阶段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提供的本项目设计方案中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还包括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从详勘至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涉及该项目的除招标代理、监理、审计、工程质量检测外的所有报批报建(包括但不限于须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广电网络城建配套费等的所有费用)、报规、报监(质监、安监等)及专项和备案类评价(交评、能评、稳评、环评、洪评、水土保持、室内环境检测、人防消防检测等)等一切手续及其各种费用缴纳(须发包人与相关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包含在EPC合同价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2.2.1.设计范围: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优化设计、补充设计、变更设计、拆分设计、设计文件评审、建筑信息模型(BIM建模)开发、图纸报审及设计交底等设计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块红线范围内的通过规划审查的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含构筑)物以及配套用房相关的基坑支护、桩基(含试桩)、建筑设计(含地上地下的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消防、节能)、绿建、人防、防雷、钢结构、网架工程、管线综合(含水电通信与市政管网驳接);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的附属及亮化(不限于路灯)、道路铺装(含与市政道路驳接)、雨污水、电力、给水、消防、园林绿化、智能化(包括与公安联网的智慧安防)、边界围墙与大门(包括亮化及LOGO)、标线标牌标识标志、景观小品、信报箱、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自来水(含与市政管网驳接)、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毗邻边界围墙与大门红线外的土方回填、地面铺装、景观、绿化、亮化、室外标识、雨污水电气等管网综合;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配电工程(含开闭所、配电房、变配电设备、接入工程及受电工程)等全部设计工作和后续设计配合服务工作。
2.2.2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五通一平、临时施工道路、临时办公及生活用房、开设道口(含道路破坏及修复)、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与复垦;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规划审查的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含构筑)物以及配套用房相关的基坑支护、桩基(含试桩)、土建、安装(含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化等)、绿建、人防、防雷、钢结构、网架工程、管线综合(含水电燃气通信与市政管网驳接)、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标识导示;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的附属及亮化(不限于路灯)、道路铺装(含与市政道路驳接)、雨污水、电力、给水、消防、园林绿化、智能化(包括与公安联网的智慧安防)、边界围墙与大门(包括亮化及LOGO)、标线标牌标识标志、景观小品、信报箱、自来水(含与市政管网驳接)、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毗邻边界围墙与大门红线外的土方回填、地面铺装、景观、绿化与种植土、亮化、室外标识、雨污水电气等管网综合;包括但不限于配电工程(含开闭所、配电房、变配电设备、接入工程及受电工程及与之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施工图预算、配合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系统调试、联网并网、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各类专业验收与评价评估(不限于政府部门要求的)、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
2.2.3.涉及报批报建(包括但不限于须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广电网络城建配套费等的所有费用)。包含厂区出入口与市政道路连接,道路开口,市政绿化迁移、市政铺装拆除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垄断行业(如水、电、燃气)等专业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及安装等均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费用包含在EPC合同价内。其相关单位要求发包人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支付相相应款项,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从合同价款内扣除相应金额。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效期内):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投标人及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3)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如为法定代表人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如为非法定代表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后)。
3.3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3.3.1.2020 年 09 月 01 日以来,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项目。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交)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交)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3)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内容、
(4)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牵头方必须是施工单位)。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7)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8)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9)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508号文、苏建招函12号文。
投标企业(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及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号文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至少包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有效的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本工程执行连建发336号文,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连建发338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信用办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6)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5、投标截止
5.1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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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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