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新安市场、龙窝市场特许经营权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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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平乐县新安市场、龙窝市场特许经营权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平乐县新安市场、龙窝市场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1项。 1.1 建设背景 新安市场位于平乐县新安街,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已服务全县市民20年,是平乐县居民赶集、农产品交易、 购销百货商品等标志性的商业综合体;市场已于2017年已拆除,对周边市民的农贸产品消费影响较大,原有的商户、小商贩等缺少一个正规的、设施设备完善的经营场所,部分摊贩直接到路边乱摆乱卖、垃圾乱丢、污水横流,给市民的出行造成不便的同时,也给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造成巨大挑战,故新安市场的重建已刻不容缓。龙窝市场位于平乐县龙窝街,于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已使用多年,拟改造升级后,以崭新的面貌服务广大居民。 为响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十个一”建设行动,解决平乐县农贸市场硬件陈旧、管理落后和马路市场问题,充分实现盘活国有资产、提升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和经济性价值,拟对平乐县新安市场和龙窝市场进行改造升级,由广西昭州兴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新安市场和龙窝市场的特许经营权实施招标,并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要求对市场进行改造升级。 1.2 本项目投资收入:租金收入、管理费收入以及线上平台销售收入等。 1.3 投资规模 新安市场土地使用面积为3794.04平方米,设计方案不作具体要求,但必须根据《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3794.04平方米地块的规划条件》(编号:平自然城规(公建)【2023】16号)相关规定进行方案设计,且必须具备停车场、农贸市场功能。 龙窝市场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以实际为准),为既有市场,拟改造升级,设计方案不作具体要求。 新安市场、龙窝市场具体投资额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功能要求自行估算。 1.4 合作期限(租赁期限):合作期限作为投标评审主要内容之一,由供应商结合自身投资额报价、财务分析和自身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但合作期限自《平乐县新安市场、龙窝市场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0年。 1.5 股权结构: 1.5.1中标供应商须在平乐县行政区内按申报要求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1.5.2 项目公司一经成立,股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本项目实施机构及监管部门同意。 1.6 项目运作方式: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转让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经平乐县政府授权,广西昭州兴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平乐县新安市场、龙窝市场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运作及实施,并与特许经营成交供应商签署《平乐县新安市场、龙窝市场特许经营协议》,授予成交供应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项目投资、融资、设计、建设、 运营维护,自主经营、自担经营风险,并在合作期结束后无偿移交给平乐县政府指定单位。 1.7 风险提示: 1.7.1 结合平乐县的实际情况,本项目不设置摊位、车位、商业及办公物业等的最低需求量,即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因摊位、车位、商业及办公物业等出租需求不足、经营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所有商业风险。 1.7.2 供应商在运营过程中,肉摊租赁期内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1年,商铺租赁期内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年,且肉类经营、商铺租赁方案须报本项目实施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1.7.3 本项目涉及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关乎民生,关乎平乐县乡村振兴发展,若在运营期内出现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供应商破产、主要股东失踪或涉及刑事、重大民事案件时,采购人有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其占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追诉的权利。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对本项内容进行响应。 1.7.4 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广西昭州兴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其所管理、服务的平乐县域市场,与特定的通信运营商合作处于存续期,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对与该特定通信运营商继续合作做出响应。 1.7.5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贸市场“十个一”建设星级评定标准》及《农贸市场“十个一”建设星级验收评定表》、《全区农贸市场“十个一”智慧管理云平台建设要求》,本项目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内容进行响应和相应的承诺。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2 投标供应商不得为政府下属的政府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但上市公司和满足国办发(2015)42 号文中对社会资本相关规定的企业除外); 3.3 投标供应商没有处于责令停业状态;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责令停止状态。 3.4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个。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成员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加入其他联合体或单独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注:(1)境外企业依法提供上述等同有效文件,并据实说明; (2)投标供应商若是联合体,则联合体每一成员均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 (3)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供应商中至少有一个成员须满足:已办理“桂建云”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 状态,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 贰 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已录入“桂建云”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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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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