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8局集团四公司河南、湖南区域项目(钢材、水泥、柴油)年度框架竞争谈判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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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条件
1.1本采购项目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湖南区域(钢材、水泥、柴油)年度框架采购,为满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河南、湖南区域内在建及新建工程项目施工需求,根据中国铁建区域物资集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对本公司河南、湖南区域内工程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柴油进行以法人单位为主体的框架协议采购(若业主单位及股份公司管理办法对项目物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公开竞争谈判方式组织,诚邀有实力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参与谈判。
2.项目概况
2.1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三级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测绘乙级资质。
公司成立于2005年,下辖铁路、公路、房建、市政、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100余个,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北、西南、华南、华中区域,年施工生产能力达120亿元以上,连续数年进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总产值20强”。
3.采购内容及数量要求
3.1采购内容:钢材、水泥、柴油。具体采购的物资、规格及数量详见附表1。
3.2本次采购的数量为暂定,具体数量以实际需求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竞谈文件上的物资数量和规格。
4.竞谈响应人资格要求
4.1本次采购响应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2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营业范围/许可和认证/生产能力/财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供货业绩/履约信用/其他要求)如下要求:
4.2.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供应商须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0-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供应商须提供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且供应数量与本次采购规模相当的供货业绩证明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和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供应商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采购物资生产商或其直属销售公司谈判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采购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2.2水泥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供应商须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谈判;其中低碱水泥包件生产商需具备低碱水泥(碱含量不超过0.60%)生产能力要求且稳定生产一年及以上;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0-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供应商须提供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且供应数量与本次采购规模相当的供货业绩证明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和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供应商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采购物资生产商或其直属销售公司谈判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2.3柴油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具备采购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石油等或具备同等生产能力要求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0-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要求证明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和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供应商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要求证明;采购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谈判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供应商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采购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3特殊要求:钢材、水泥、柴油物资在供应期内若项目有品牌要求,则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方要求执行;供应产品品牌、生产厂家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4.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采购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
为:2023年09月2
17时00分。
1.1本采购项目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湖南区域(钢材、水泥、柴油)年度框架采购,为满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河南、湖南区域内在建及新建工程项目施工需求,根据中国铁建区域物资集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对本公司河南、湖南区域内工程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柴油进行以法人单位为主体的框架协议采购(若业主单位及股份公司管理办法对项目物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公开竞争谈判方式组织,诚邀有实力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参与谈判。
2.项目概况
2.1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三级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测绘乙级资质。
公司成立于2005年,下辖铁路、公路、房建、市政、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100余个,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北、西南、华南、华中区域,年施工生产能力达120亿元以上,连续数年进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总产值20强”。
3.采购内容及数量要求
3.1采购内容:钢材、水泥、柴油。具体采购的物资、规格及数量详见附表1。
3.2本次采购的数量为暂定,具体数量以实际需求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竞谈文件上的物资数量和规格。
4.竞谈响应人资格要求
4.1本次采购响应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2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营业范围/许可和认证/生产能力/财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供货业绩/履约信用/其他要求)如下要求:
4.2.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供应商须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0-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供应商须提供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且供应数量与本次采购规模相当的供货业绩证明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采购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2.2水泥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供应商须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谈判;其中低碱水泥包件生产商需具备低碱水泥(碱含量不超过0.60%)生产能力要求且稳定生产一年及以上;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0-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供应商须提供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且供应数量与本次采购规模相当的供货业绩证明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2.3柴油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具备采购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石油等或具备同等生产能力要求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0-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要求证明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要求:供应商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采购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3特殊要求:钢材、水泥、柴油物资在供应期内若项目有品牌要求,则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方要求执行;供应产品品牌、生产厂家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4.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采购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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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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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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