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重发公告第1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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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经由泰州高港区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泰高行审备〔2021〕43号)泰高行审备4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振兴大道 309号 2.2工程规模:拟新建1栋厂房,总占地面积约1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拟新增流水线、UT315A/TE1350A振动噪声测试设备、UTD1050DL电器试验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共计约16台(套),主要从事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工艺流程为零件采购-进货检查-入库-结构件制作(外协:林海集团新增相关设备约 20台套)-加工及清洗(外协:林海股份新增相关设备约22台套)-分装-总装-试车-包装-出货。项目建成后,年产达200台。 2.3工期要求:27
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全部内容 2600.0
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中标单位进场后付合同价的 20%(扣除暂列金额,包含所有安全文明施工费),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60%(扣除暂列金额),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80%(扣除暂列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并双方确认签字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 97%,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每次支付工程款都包含招标人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工程人工费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 10 日前中标人须将上月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当月的月底前付清上个月的人工费,最终支付的人工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中所含人工费总额,每月拨付的人工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人工费用拨付协议,详见附件。本工程相关款项招标人不支付任何利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 自2021 年9 月
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2022 年9 月
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⑤□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要求:2023 年5 月-2023 年7 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
,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3年08月2
00时00分至2023年08月3
00时00分
本招标项目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经由泰州高港区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泰高行审备〔2021〕43号)泰高行审备4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振兴大道 309号 2.2工程规模:拟新建1栋厂房,总占地面积约1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拟新增流水线、UT315A/TE1350A振动噪声测试设备、UTD1050DL电器试验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共计约16台(套),主要从事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工艺流程为零件采购-进货检查-入库-结构件制作(外协:林海集团新增相关设备约 20台套)-加工及清洗(外协:林海股份新增相关设备约22台套)-分装-总装-试车-包装-出货。项目建成后,年产达200台。 2.3工期要求:27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自走式红枣采收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全部内容 2600.0
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中标单位进场后付合同价的 20%(扣除暂列金额,包含所有安全文明施工费),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60%(扣除暂列金额),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80%(扣除暂列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并双方确认签字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 97%,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每次支付工程款都包含招标人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工程人工费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 10 日前中标人须将上月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当月的月底前付清上个月的人工费,最终支付的人工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中所含人工费总额,每月拨付的人工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人工费用拨付协议,详见附件。本工程相关款项招标人不支付任何利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 自2021 年9 月
②? 自2022 年9 月
③□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
④□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
⑤□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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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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