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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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已由项目备案机关泰兴市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项目投资备案证(泰行审备〔2023〕620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兴市润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检测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泰兴市滨江镇鸿庆路东侧、瑞祥南路西侧、洋思东路北侧、通园东路南侧。
2.2工程规模:为发展村集体经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乡村振兴,项目用地173亩,拟建设标准厂房、研发中心、仓库等,建筑面积约13.46万平方米;并配套建设罐区、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其中一期占地面积约100亩,建设标准厂房、研发中心、仓库等,建筑面积约8.3万平方米;二期占地面积约73亩,建设标准厂房、仓库等,建筑面积约5.16万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978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78100万元。
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2.4付款方式:本项目检测服务费分期分阶段支付,每阶段竣工验收后付实际检测费用的70%,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备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项目至少包含: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市政工程、建筑节能);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建设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 。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 为准。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3年9月
17时00分至2023年9月
17时30分。
本招标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已由项目备案机关泰兴市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项目投资备案证(泰行审备〔2023〕620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兴市润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检测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泰兴市滨江镇鸿庆路东侧、瑞祥南路西侧、洋思东路北侧、通园东路南侧。
2.2工程规模:为发展村集体经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乡村振兴,项目用地173亩,拟建设标准厂房、研发中心、仓库等,建筑面积约13.46万平方米;并配套建设罐区、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其中一期占地面积约100亩,建设标准厂房、研发中心、仓库等,建筑面积约8.3万平方米;二期占地面积约73亩,建设标准厂房、仓库等,建筑面积约5.16万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978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78100万元。
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发包内容 |
合同估算价 (万元) |
计划工期(日历天) |
1 |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检测 |
本项目的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工程材料(含各项原材料、保温板、防水材料、门窗型材、玻璃和现场门窗、拉拔、主体结构验收回弹、板厚、钢筋保护层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沉降观测、隔声检测、室外配套道路和雨污水管CCTV检测等一切需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项目(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并出具书面报告文件。详见检测任务书。 |
224.32 |
725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备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项目至少包含: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市政工程、建筑节能);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建设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 。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 为准。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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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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