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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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经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日起9个月。
服务地点位于:上海市。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合格。
其他:招标人拟选定1家投标人负责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对招标人财务总账系统的交强险分摊统信及报表建设、费用分摊报表及接口优化和投资估值核算凭证I9改造等,招标控制价:160万元。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承诺函(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提供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6)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1月
至今)不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提供承诺函。
(7)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承诺函。
(8)投标人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近三年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需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提供承诺函。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
从2023-08-31 12:00:00起至2023-09-07 12:00:00止(北京
)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经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 |
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 |
1 |
项 |
服务地点位于:上海市。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合格。
其他:招标人拟选定1家投标人负责财务总账系统2023年研发和运维项目,对招标人财务总账系统的交强险分摊统信及报表建设、费用分摊报表及接口优化和投资估值核算凭证I9改造等,招标控制价:160万元。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承诺函(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提供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6)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1月
(7)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承诺函。
(8)投标人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近三年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需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提供承诺函。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
从2023-08-31 12:00:00起至2023-09-07 12:00:00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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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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