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施工]定远县总医院医养综合楼智能化工程澄清答疑公告②
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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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县总医院医养综合楼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有关答疑澄清如下:
问题一、
滁州地区今年招标的智能化项目中,对于技术负责人均只要求高级工程师证书就可以,且智能化相关专业很多,本次只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实在是单过单一,而且经调查###市场上能同时具有电子信息技术专业高级职称的及注册电气工程师证****公司非常稀少,如此设置倾向部分单位,非常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相关请求及主张: 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20 分)”拟派团队人员中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澄清修改为:投标单位拟组建能够保障本次项目顺利实施的项目团队(本项最高得5分): 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3 分;本项最高得3分。2、拟派项目组其他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外):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 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 1 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 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拟派团队人员中“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调整修改为:
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1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
问题二、
1、针对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20 分)”拟派团队人员中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有“电子信息技术”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 2 分;具有“电子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2)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 1 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本项目###县总医院医养综合楼智能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按行业分属于建筑行业,按类别分属于机电安装类;本智能化工程技术负责人作为本项目实施团队中重要成员需要根据工程质量策划和质量计划,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操作规程编制,提出质量保证措施。负责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管理。因此对技术负责人的职****局限于电子信息技术,明显不能涵盖技术负责人针对本项目的实际工作内容,明显是纯粹为了控标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这已经事实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司建议修改本项要求为: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有“电子信息技术或建筑电气或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具有“电子信息技术或建筑电气或机电安装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2)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 6 个月内任意 一个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 1 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关于“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评审已调整,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
问题一、
滁州地区今年招标的智能化项目中,对于技术负责人均只要求高级工程师证书就可以,且智能化相关专业很多,本次只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实在是单过单一,而且经调查###市场上能同时具有电子信息技术专业高级职称的及注册电气工程师证****公司非常稀少,如此设置倾向部分单位,非常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相关请求及主张: 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20 分)”拟派团队人员中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澄清修改为:投标单位拟组建能够保障本次项目顺利实施的项目团队(本项最高得5分): 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3 分;本项最高得3分。2、拟派项目组其他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外):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 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 1 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 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拟派团队人员中“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调整修改为:
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1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
问题二、
1、针对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20 分)”拟派团队人员中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有“电子信息技术”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 2 分;具有“电子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2)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 1 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本项目###县总医院医养综合楼智能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按行业分属于建筑行业,按类别分属于机电安装类;本智能化工程技术负责人作为本项目实施团队中重要成员需要根据工程质量策划和质量计划,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操作规程编制,提出质量保证措施。负责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管理。因此对技术负责人的职****局限于电子信息技术,明显不能涵盖技术负责人针对本项目的实际工作内容,明显是纯粹为了控标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这已经事实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司建议修改本项要求为: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有“电子信息技术或建筑电气或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具有“电子信息技术或建筑电气或机电安装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2)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 6 个月内任意 一个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医保****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 1 个月内有效);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公司或同****公司下的其他分支****公司****公司)人员不予认可。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关于“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评审已调整,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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