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农业园区节水现状调查及建设标准编制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08-31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浦口区农业园区节水现状调查及建设标准编制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万元
最高限价:3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根据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达目标任务和2023年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要求,为促进节水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融合,2023年计划探索建设节水型农业园区,在充分调研浦口区农业园区和全省其他典型农业园区的节水现状基础上,以“浦口区农业园区”为“蓝本”,升级编制《南京市节水型农业园区建设标准(种植业类)》,拓展建设新型节水载体。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服务期:6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5 号)的规定,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 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无。
3.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无。
4.拒绝下列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活动;
(2)凡为磋商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三、获取磋商采购文件
:2023年09月0
至2023年09月0
,每天
9:00至 11:30,
13:30 至 17:00 (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本制作费:100元/套,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开始
:2023年09月1
14点00分(北京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
:2023年09月1
14点30分(北京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万元
最高限价:3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根据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达目标任务和2023年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要求,为促进节水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融合,2023年计划探索建设节水型农业园区,在充分调研浦口区农业园区和全省其他典型农业园区的节水现状基础上,以“浦口区农业园区”为“蓝本”,升级编制《南京市节水型农业园区建设标准(种植业类)》,拓展建设新型节水载体。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服务期:6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5 号)的规定,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 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无。
3.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无。
4.拒绝下列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活动;
(2)凡为磋商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三、获取磋商采购文件
文本制作费:100元/套,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开始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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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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