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医院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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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JC-CG2308-24
项目名称:文山州人民医院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3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3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标段:采购监护仪30台;二标段:采购手持式凝血分析仪1台;三标段:采购移动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30台,空气压力脑循环综合治疗仪1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
历天内完成安装,并通知招标人组织验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注:①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针对产品生产厂家的,而非是指供应商。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 / %(工程类项目为 / %)。③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④残疾人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生产商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2)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响应)、所投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注:响应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及其他相关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设备不作强行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08月2
至 2023年08月2
,每天
8:30至11:00,
14:30至17: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
:2023年08月2
15点00分(北京
)
项目编号:YNJC-CG2308-24
项目名称:文山州人民医院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3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3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标段:采购监护仪30台;二标段:采购手持式凝血分析仪1台;三标段:采购移动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30台,空气压力脑循环综合治疗仪1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注:①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针对产品生产厂家的,而非是指供应商。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 / %(工程类项目为 / %)。③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④残疾人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生产商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2)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响应)、所投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注:响应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及其他相关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设备不作强行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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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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