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项目的招标公告
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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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项目已经由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戴政经备发20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项目一期(1#楼)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兴化市戴南镇 2.2工程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887亩,计划总投资约4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物流仓库、智能立体仓库、综合交易厂房、电商大厦、商务办公楼、行政综合楼、配套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及公用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水系整治改造工程,拟打造集紧固件、型材、板材、棒材、线材交易区,工业品超市,产品展示,仓储、电商、物流、金融、生活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高标准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 2.3工期要求:21
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A3212811886000023001001 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项目一期(1#楼) 桩基、土建、安装工程 3630.25
2.5付款方式:(1)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工程人工费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 10 日前施工方须将上月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当月的月底前付清上个月的人工费,最终支付的人工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中所含人工费总额。(2)工程完成屋面施工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审核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0%(若无审定结果,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根据审定结果(除留3%质保金除外)结清余款。质保金在完工验收满五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注:①每次进度款付款基数均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未发生的暂估价,实际进度款扣除本次支付节点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②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不计取利息;③每次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按现行国家税务法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4)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5)其他
①□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⑤□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6)?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要求:2023年5月-2023年7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
,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3)、3.3(4)、3.3(5)、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其他要求
3.8.1、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如经查实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违反招标文件在建工程有关规定,将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限制投标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3—6个月,同时限制项目负责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1年,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扣减企业诚信分。
3.8.2、信用要求:①根据苏信用办23 号文规定,经查询,未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未被限制投标的。②未被兴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停止投标资格的。
3.8.3、动态监管资质需合格(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条款执行)。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3年08月1
08时30分至2023年08月2
17时30分
5.投标截止
5.1投标截止
为:2023年08月3
09时30分
本招标项目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项目已经由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戴政经备发20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项目一期(1#楼)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兴化市戴南镇 2.2工程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887亩,计划总投资约4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物流仓库、智能立体仓库、综合交易厂房、电商大厦、商务办公楼、行政综合楼、配套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及公用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水系整治改造工程,拟打造集紧固件、型材、板材、棒材、线材交易区,工业品超市,产品展示,仓储、电商、物流、金融、生活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高标准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 2.3工期要求:21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A3212811886000023001001 不锈钢综合贸易示范区项目一期(1#楼) 桩基、土建、安装工程 3630.25
2.5付款方式:(1)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工程人工费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 10 日前施工方须将上月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当月的月底前付清上个月的人工费,最终支付的人工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中所含人工费总额。(2)工程完成屋面施工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审核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0%(若无审定结果,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根据审定结果(除留3%质保金除外)结清余款。质保金在完工验收满五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注:①每次进度款付款基数均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未发生的暂估价,实际进度款扣除本次支付节点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②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不计取利息;③每次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按现行国家税务法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4)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5)其他
①□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②□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③□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④□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⑤□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
(6)?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3)、3.3(4)、3.3(5)、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其他要求
3.8.1、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如经查实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违反招标文件在建工程有关规定,将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限制投标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3—6个月,同时限制项目负责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1年,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扣减企业诚信分。
3.8.2、信用要求:①根据苏信用办23 号文规定,经查询,未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未被限制投标的。②未被兴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停止投标资格的。
3.8.3、动态监管资质需合格(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条款执行)。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5.投标截止
5.1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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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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