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城市广场二期商务楼工程酒店灯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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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灯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星湖城市广场二期商务楼工程酒店项目艺术灯具的深化设计、生产制作、供货、包装、运输、装卸(含二次搬运)、安装及摆放就位、检测、成品保护、验收移交、售后服务等 。
2.2交货地点:注册后查看
2.3本工程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具体按招标人所发出的供货通知要求的
内制作及完成安装调试。
2.4质量要求:合格;产品应满足现行相关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或经销商;
3.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3.3 投标人如为代理商的,提供所投灯具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所投灯具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代理销售证明。
3.4 投标人自2018年5月
以来(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金额以合同为准)的酒店艺术灯具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特别说明:
(1)如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为酒店业绩,还需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同一项目分别签订的多份供货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合同金额可以累计。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该业绩的联合体牵头人,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部分,同时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
(4)若提供的业绩为软装业绩,则认定该业绩时只认定艺术灯具部分金额,若合同内未体现相应的金额,则在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外还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艺术灯具部分的价款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施工总承包或装修工程中含有艺术灯具供货的,则认定该业绩时只认定艺术灯具部分金额,若合同内未体现相应的金额,则在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外还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艺术灯具部分的价款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6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9 时 30 分;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灯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星湖城市广场二期商务楼工程酒店项目艺术灯具的深化设计、生产制作、供货、包装、运输、装卸(含二次搬运)、安装及摆放就位、检测、成品保护、验收移交、售后服务等 。
2.2交货地点:注册后查看
2.3本工程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具体按招标人所发出的供货通知要求的
2.4质量要求:合格;产品应满足现行相关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或经销商;
3.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3.3 投标人如为代理商的,提供所投灯具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所投灯具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代理销售证明。
3.4 投标人自2018年5月
特别说明:
(1)如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为酒店业绩,还需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同一项目分别签订的多份供货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合同金额可以累计。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该业绩的联合体牵头人,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部分,同时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
(4)若提供的业绩为软装业绩,则认定该业绩时只认定艺术灯具部分金额,若合同内未体现相应的金额,则在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外还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艺术灯具部分的价款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施工总承包或装修工程中含有艺术灯具供货的,则认定该业绩时只认定艺术灯具部分金额,若合同内未体现相应的金额,则在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外还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艺术灯具部分的价款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6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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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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