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办案采购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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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SXZB2023001-2
项目名称:行政诉讼案件办案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000.00元
采购包1(法律诉讼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2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0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关于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含第五章中相关内容的要求)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应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凭证。因社保相关政策原因(如社保相关险种合并),无法提供五种险种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的,可不提供生育保险这项。※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2)须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3)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1、须根据项目所属类型按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无。
节能产品:无。
环境标志产品:无。
信息安全产品:无。
四、获取采购文件
: 2023-07-21至 2023-07-31,(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
00:00:00至12:00:00,
12:00:00至23:59: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项目编号:FJSXZB2023001-2
项目名称:行政诉讼案件办案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000.00元
采购包1(法律诉讼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2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0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1-1 | C23010100-法律诉讼服务 | 200000 | 1(漳州市龙海区司法局) | 否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 | 200,000.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关于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含第五章中相关内容的要求)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应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凭证。因社保相关政策原因(如社保相关险种合并),无法提供五种险种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的,可不提供生育保险这项。※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2)须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3)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1、须根据项目所属类型按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无。
节能产品:无。
环境标志产品:无。
信息安全产品:无。
四、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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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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