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项目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搪瓷钢板采购项目(2)招标公告
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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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已由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苏发改基础发60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搪瓷钢板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徐州3号线二期工程为一期工程分别向北、向南的延伸线。其中北段线全长约6.5km,均为地下线,设站5座。南段线为在一期出入段线靠近车辆段附近,增设1座高架站。3号线二期工程共设车站6座。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车站公共区装修用搪瓷钢板及其配套干挂体系(不含主龙骨、主龙骨与结构连接件)。服务包括不限于深化设计、生产、包装、运输、装卸(招标人指定地点)、施工技术指导及质保期内的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需求”。
注: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供货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
2.3工程地点: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
2.4合同估算价:约 150 万元。
2.5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约 200 日历天,供货工期为自接到发货通知书 3
历天至现场,服务工期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
注: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期及供货
进行调整的权利。
2.6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一个标段。
2.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法规、规范,地方规程、标准及《货物需求》规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投标人须为拟报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
3.2投标人必须提供自2020年1月
(含)以后拟投产品的具有CMA图章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处于有效期内)。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相应模块内上传。
3.3投标人近5年内(2018年5月
(含)以来)具有一个单项供货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高铁、火车站、机场)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搪瓷钢板供货业绩。
注: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义: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大型公共建筑定义:指单栋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且采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须体现工程名称、合同签订
、项目类型(应与业绩要求的类型一致)、项目的合同金额(与业绩要求的类型一致的合同金额)等信息。
3)投标人的业绩须提供完整的供货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发票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发票如有特殊情况,应提供说明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盖章(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其提供的供货业绩。对同期实施的同一工程项目分批或分段进行的,视为同一业绩。如果各批(段)的同类合同金额不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但多批(段)的同类合同累加后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则该多批(段)的合同金额视为满足要求,同时需提供该批货物为同一批项目的证明文件。
4)如业绩为供货安装一体合同,则合同中须有明确的供货金额,且供货金额不小于类似业绩的要求。
5)投标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可;通过合并组建的新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为准),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组建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企业荣誉予以认可。
6)联合体、境外供货业绩不予认可。
7)类似业绩
以合同签订
为准。
8)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4.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4.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4.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的;
3.4.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4.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4.7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4.8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4.9投标人自2020年5月
(含)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4.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本工程只接受生产制造企业投标,不接受代理商、经销商和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应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注:1)信用服务机构需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申报信息,并在“信用徐州”或“信用江苏”网站公示(“信用徐州”公示地址:https:/www.xuzhoucredit. gov. cn/xyfw/ index. html)。
2)信用报告需在“信用徐州”和“信用江苏”网站进行公示(《“信用徐州”公示地址: https://www. xuzhoucredit. gov. cn/thi rdreport/show_ list)。
3)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告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使用地,并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在相应网站公示报告,若因未及时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7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3号文。
3.8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4.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3年 7 月 18 日至2023年 8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本招标项目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已由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苏发改基础发60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搪瓷钢板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徐州3号线二期工程为一期工程分别向北、向南的延伸线。其中北段线全长约6.5km,均为地下线,设站5座。南段线为在一期出入段线靠近车辆段附近,增设1座高架站。3号线二期工程共设车站6座。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车站公共区装修用搪瓷钢板及其配套干挂体系(不含主龙骨、主龙骨与结构连接件)。服务包括不限于深化设计、生产、包装、运输、装卸(招标人指定地点)、施工技术指导及质保期内的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需求”。
注: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供货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
2.3工程地点: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
2.4合同估算价:约 150 万元。
2.5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约 200 日历天,供货工期为自接到发货通知书 3
注: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期及供货
2.6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一个标段。
2.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法规、规范,地方规程、标准及《货物需求》规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投标人须为拟报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
3.2投标人必须提供自2020年1月
3.3投标人近5年内(2018年5月
注: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义: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大型公共建筑定义:指单栋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且采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须体现工程名称、合同签订
3)投标人的业绩须提供完整的供货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发票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发票如有特殊情况,应提供说明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盖章(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其提供的供货业绩。对同期实施的同一工程项目分批或分段进行的,视为同一业绩。如果各批(段)的同类合同金额不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但多批(段)的同类合同累加后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则该多批(段)的合同金额视为满足要求,同时需提供该批货物为同一批项目的证明文件。
4)如业绩为供货安装一体合同,则合同中须有明确的供货金额,且供货金额不小于类似业绩的要求。
5)投标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可;通过合并组建的新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为准),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组建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企业荣誉予以认可。
6)联合体、境外供货业绩不予认可。
7)类似业绩
8)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4.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4.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4.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的;
3.4.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4.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4.7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4.8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4.9投标人自2020年5月
3.4.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本工程只接受生产制造企业投标,不接受代理商、经销商和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应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注:1)信用服务机构需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申报信息,并在“信用徐州”或“信用江苏”网站公示(“信用徐州”公示地址:https:/www.xuzhoucredit. gov. cn/xyfw/ index. html)。
2)信用报告需在“信用徐州”和“信用江苏”网站进行公示(《“信用徐州”公示地址: https://www. xuzhoucredit. gov. cn/thi rdreport/show_ list)。
3)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告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使用地,并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在相应网站公示报告,若因未及时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7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3号文。
3.8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4.招标文件获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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