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油供油船运输(航次)服务招标项目三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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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ZRY2023-FW-14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3年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油供油船运输(航次)服务招标项目(三次)招标人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浙江自贸区公司销售的保税船用燃料油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水路运输至用户指定外轮进行保税船燃加注。本项目周期内计划运输约50万吨。由于受加注量和特定供油区域的影响,每航次的运载量约为1000-5000吨左右。
2.2招标范围:
(1)服务范围:浙江自贸区公司销售的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至指定的外轮进行保税船燃加注。本项目周期内计划运输约50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运输总量可能最低至25万吨左右,各中标人运输量将按比例相应减少。以实际运输量为准结算,按照自然年计取,以中标人投标单价结算;
(2)最高限价:总价:1750万元,单价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预计工作量/预计金额:本项目周期内计划运输约50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运输总量可能最低至25万吨左右,各中标人运输量将按比例相应减少。
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50个自然日(5个月整)。
2.4标段划分:R是,划分为1个标段;□否。
2.5实施地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
3.1本次招标R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本次招标R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分支机构要求: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但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投标时执行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财务文件;
3.3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供油船舶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
3.4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明确指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船舶(提供船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船舶,应在近1年内(2022年4月-2023年4月)从事给外轮提供保税船燃加注业务,加注量不得低于6万吨,以上适用于非新造船业绩;若2022年1月
以后建造完工且加入“白名单”的新造船,业绩要求加注量不得低于1万吨。需提供相关合同(合同相对人应具有保税船燃加注资质)、发票、中标通知书(如有)等业绩证明材料。
3.5财务要求:1)近1年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2)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需提供近1年(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3.6人员要求:/;
3.7设备要求:驳船公司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供油驳船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驳船公司应书面承诺其为该供油驳船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供油驳船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驳船公司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8其他要求:1)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不同投标企业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者同一标段的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船舶需通过舟山市海事部门对到港船舶质量控制公共服务平台,评定星级应达到三星及以上标准,评定
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
(不含发布当日)。3)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船舶,过去12个月内未因船舶安检问题被海事纳入黑名单。4)投标人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投标人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
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
(不含发布当日)。
3.9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至今)企业资信良好,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中石油同级(及以上)企业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
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失信主体(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
④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征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行为。
⑤开标当日前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⑥未被中石油同级(及以上)企业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⑦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注:上述相关网站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文件或网页截图(须体现日期)或其打印版。
3.10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有股权关联或有管理从属关系的企业同时参与投标,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不同投标企业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者同一标段的投标。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3年06月1
至2023年06月2
17时00分前(北京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3年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油供油船运输(航次)服务招标项目(三次)招标人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浙江自贸区公司销售的保税船用燃料油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水路运输至用户指定外轮进行保税船燃加注。本项目周期内计划运输约50万吨。由于受加注量和特定供油区域的影响,每航次的运载量约为1000-5000吨左右。
2.2招标范围:
(1)服务范围:浙江自贸区公司销售的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至指定的外轮进行保税船燃加注。本项目周期内计划运输约50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运输总量可能最低至25万吨左右,各中标人运输量将按比例相应减少。以实际运输量为准结算,按照自然年计取,以中标人投标单价结算;
(2)最高限价:总价:1750万元,单价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预计工作量/预计金额:本项目周期内计划运输约50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运输总量可能最低至25万吨左右,各中标人运输量将按比例相应减少。
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50个自然日(5个月整)。
2.4标段划分:R是,划分为1个标段;□否。
2.5实施地点:
标段 |
航线 |
单船载重吨位 |
预计本项目周期运量(万吨) |
标段1 |
舟山-舟山、宁波 |
3000吨及以上 |
50 |
总计 |
50 |
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
3.1本次招标R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本次招标R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分支机构要求: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但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投标时执行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财务文件;
3.3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供油船舶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
3.4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明确指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船舶(提供船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船舶,应在近1年内(2022年4月-2023年4月)从事给外轮提供保税船燃加注业务,加注量不得低于6万吨,以上适用于非新造船业绩;若2022年1月
3.5财务要求:1)近1年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2)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需提供近1年(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3.6人员要求:/;
3.7设备要求:驳船公司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供油驳船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驳船公司应书面承诺其为该供油驳船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供油驳船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驳船公司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8其他要求:1)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不同投标企业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者同一标段的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船舶需通过舟山市海事部门对到港船舶质量控制公共服务平台,评定星级应达到三星及以上标准,评定
3.9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至今)企业资信良好,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中石油同级(及以上)企业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
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失信主体(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
④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征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行为。
⑤开标当日前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⑥未被中石油同级(及以上)企业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⑦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注:上述相关网站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文件或网页截图(须体现日期)或其打印版。
3.10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有股权关联或有管理从属关系的企业同时参与投标,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不同投标企业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者同一标段的投标。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3年0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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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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