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度车辆保险项目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日期: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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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度车辆保险项目(二次招标)
(二)项目编号:ZWJL-2023-S-0501
二、项目内容
1、为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及所属消防站提供车辆保险服务。
2、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三、项目预算:209000元整(人民币)。
本项目预算执行定额及取费标准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 号)之规定。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投标截止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六)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投标人须具备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范围应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3、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B.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 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A、B 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4、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或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
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
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投标人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 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并于开标当天携带原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六、获取招标文件
和方式
(一)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06月1
至2023年06月2
,每天
9:00至11:30,
14:00至17: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项目编号:ZWJL-2023-S-0501
二、项目内容
1、为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及所属消防站提供车辆保险服务。
2、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三、项目预算:209000元整(人民币)。
本项目预算执行定额及取费标准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 号)之规定。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投标截止
(六)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投标人须具备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范围应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3、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B.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 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A、B 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4、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或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
6、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投标人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 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并于开标当天携带原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六、获取招标文件
(一)获取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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