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学院智能汽车技术公共实训中心I期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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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二、采购项目名称: 广东工贸学院智能汽车技术公共实训中心I期建设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372,165.00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采购内容: 广东工贸学院智能汽车技术公共实训中心I期建设项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2、技术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3、项目类别:货物类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提供承诺。
2.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截止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获取磋商文件方式:2023年4月
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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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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