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租公告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269号新华书店综合大楼部分房产,面积1047平方米,五年期租赁权
日期: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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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标#####街###路269号新华书店综合大楼部分房产,面积1047平方米,五年期租赁权。(其中标的物第一层店面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第二层朝北部分建筑面积为672平方米。)产权状况已办理实物状况空置租赁用途非餐饮业的商业租赁期限五年免租装修期2个月租金收缴方式月缴租赁底价及递增率********元/月,第三年起年递增2%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租赁期最末月租金3倍竞价保证金(万元)10竞价方式中拍平台(http://********) ****网络电子竞价方式承租人资格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并具有良好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在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和系统内无不良信誉的企业或个人。2. 竞租人须出具“本企业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制作控制人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没有信用状况不良或者履约能力不足的记录”的承诺书。优先权无二、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1.出租方以标的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承租方应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2.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和证照。3.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4.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公摊费用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5.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6.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7.租赁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8.标的物因国家政策或政府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或出租的房地产被征收、征用或招标方进行企业改制的,因此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同时,政府对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费用由双方按各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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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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