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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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注册后查看
项目名称: 灵武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287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287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人要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 〕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71号文件执行。(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二)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如不提供本承诺书须提供2022年10月
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养老和医疗缴费证明);(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六)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所投国产医疗器械须提供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七)投标产品为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表,投标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八)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信用查询记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注:1.(三)-(五)项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将上述资料扫描件放入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 2023-02-24 15:45:05 至 2023-03-03 18:00: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4: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
采购计划编号: 2注册后查看
项目名称: 灵武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287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287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灵武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 (重新招标)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287000.00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2870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人要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 〕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71号文件执行。(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二)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如不提供本承诺书须提供2022年10月
三、获取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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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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