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元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二期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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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耀元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耀元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 江阴临港备24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阴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江阴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城大道南侧、贵宾路西侧 | |||
2.1.2建设规模: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3.3万㎡,总建筑面积约48.5万㎡,项目规划建设变电站、化学品库、固废站、丙类原材料库、丁类原材料库、组件厂房、成品仓库、办公楼及食堂、倒班宿舍、门卫等单体建构筑物。二期总用地面积约19.1万㎡,总建筑面积约27.8万㎡,项目建设范围为:变电站、化学品库、固废站、丙类原材料库、组件厂房两栋、成品仓库、门卫一处及其配套道路管网、管廊、事故水池等单体建构筑物。 | |||
2.1.3合同估算价:82970.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80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3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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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日期:2023年09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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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其他: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注: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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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3)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且不限于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审、施工阶段的设计配合服务等)、物资(含设备)采购、施工建设全过程、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使工程项目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并交付招标人使用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包括(1) 项目地质勘察 、方案设计 (含方案修改) 、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专业系统深化设计、竣工图编制、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以及施工阶段的设计配合服务等服务(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绿色建筑设计应满足职能部门要求;地质勘察以及上述所有的设计工作范围还包括负责按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等;(2)工程施工,负责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人要求及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程内容,达到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做好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成本)控制;;(3)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检测等,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招标人 确认后方可实施;(4)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等EPC项目的全部工作。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建筑行业甲级】或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建筑行业甲级】或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 |||
(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含)以上施工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 |||
2、财务要求:2019 至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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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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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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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施工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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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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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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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施工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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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若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并在本公司注册满3个月且无在建工程。(2)拟派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拟派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并在本公司注册满3个月且无在建工程。(注:①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②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③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c、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1年02月0 ☑ 自2022年02月0 ☑ 自2022年11月0 ☐ 自1900年01月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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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2月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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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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