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K0+090~K2+200段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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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K0+090~K2+200段提升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K0+090~K2+200段提升改造工程已由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区行审备〔2022〕4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K0+090~K2+200段提升改造工程(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连云新城最西侧,起点位于现有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与规划金海路平交口,向南约2.2km。
2.1.2招标控制价:4050万元;
2.1.3工期要求:6
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2.1.4 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道路、交通、排水、土石方等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有效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根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文、连清办【2014】16号文、苏清办【2014】5号文、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苏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文、连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0】3号、连清办【2021】3 号、苏清办【2021】5 号文、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12 号、连建管函202、连建发338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 号、连建发(2021)336号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到位,且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授权委托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其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4)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信息为准。
(5)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6号)、连建发182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在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2年 12月 0
-2022年12月1
;
5.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为:2022年12月19 日9时00分。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K0+090~K2+200段提升改造工程已由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区行审备〔2022〕4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K0+090~K2+200段提升改造工程(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连云新城最西侧,起点位于现有市区与国道、省道互通连接线临洪大道(海滨大道~S242段)与规划金海路平交口,向南约2.2km。
2.1.2招标控制价:4050万元;
2.1.3工期要求:6
2.1.4 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道路、交通、排水、土石方等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有效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根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文、连清办【2014】16号文、苏清办【2014】5号文、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苏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文、连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0】3号、连清办【2021】3 号、苏清办【2021】5 号文、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12 号、连建管函202、连建发338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 号、连建发(2021)336号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到位,且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授权委托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其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4)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信息为准。
(5)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6号)、连建发182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
5.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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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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