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备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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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建湖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备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已由建湖县行政审批局以建行审备4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湖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建湖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备建设工程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建湖县境内
2.1.2建设规模:本次招标规划建设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约200个及配套管网,设计农户7000多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采用净化槽、人工湿地、资源化利用以及化粪池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配套污水管网主管径200mm,规划管网总长度总计约100km,各类检查井约0.5万座,污水提升泵站约20座,具体自然村分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1.3合同估算价:约75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12
历天,其中设计部分1
历天[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施工部分10
历天。具体开工
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1.5质量要求:合格;
(1)设计质量标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关于市政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配合招标单位施工图送审、对接并按要求进行修改,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采购设备标准:所有设备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项目确保按规范和标准验收,且达国家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建湖县约200个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新建化粪池及道路恢复等。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对自然村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3.1.1项设计资质和3.1.2项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且投标当日至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上述资质动态核查均处于合格状态。
3.1.1工程设计资质满足以下①②项条件要求之一:
①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②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或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如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正式职工),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特指以下三种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以及在其他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非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
(5)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
3.3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2投标人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3投标人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要求:
3.5.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量不允许超过2家(且必须为1家设计资质企业和1家施工资质企业联合):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制作在投标文件内;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对投标文件须共同盖章;③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报名;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3.5.2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3.6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均为投标人(或联合体)单位(按联合体协议分工)或拟分包单位的正式职工,中标后必须常驻现场参加工程管理,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7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3.8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10.1.1以及10.1.2条失信行为的,在公示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3)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情形;
(4)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的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6)投标人不存在盐住建招【2020】4文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形,且在通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期内。
3.9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代理人均为本单位(联合体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确保从2021年10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连续6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投标时无需提供该项证明(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10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2月以后任意连续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3.10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11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3.12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
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注册后查看购买招标文件。
5.投标截止
5.1投标截止
为:2022年8月2
9时00分。
本招标项目建湖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备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已由建湖县行政审批局以建行审备4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湖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建湖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备建设工程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建湖县境内
2.1.2建设规模:本次招标规划建设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约200个及配套管网,设计农户7000多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采用净化槽、人工湿地、资源化利用以及化粪池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配套污水管网主管径200mm,规划管网总长度总计约100km,各类检查井约0.5万座,污水提升泵站约20座,具体自然村分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1.3合同估算价:约75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12
2.1.5质量要求:合格;
(1)设计质量标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关于市政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配合招标单位施工图送审、对接并按要求进行修改,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采购设备标准:所有设备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项目确保按规范和标准验收,且达国家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建湖县约200个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新建化粪池及道路恢复等。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对自然村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3.1.1项设计资质和3.1.2项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且投标当日至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上述资质动态核查均处于合格状态。
3.1.1工程设计资质满足以下①②项条件要求之一:
①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②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或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如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正式职工),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特指以下三种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以及在其他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非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
(5)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
3.3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2投标人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3投标人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要求:
3.5.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量不允许超过2家(且必须为1家设计资质企业和1家施工资质企业联合):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制作在投标文件内;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对投标文件须共同盖章;③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报名;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3.5.2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3.6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均为投标人(或联合体)单位(按联合体协议分工)或拟分包单位的正式职工,中标后必须常驻现场参加工程管理,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7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3.8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10.1.1以及10.1.2条失信行为的,在公示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3)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情形;
(4)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6)投标人不存在盐住建招【2020】4文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形,且在通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期内。
3.9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代理人均为本单位(联合体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确保从2021年10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连续6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投标时无需提供该项证明(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10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2月以后任意连续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3.10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11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3.12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
5.投标截止
5.1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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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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