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供电段集二线12站电务设备大修白银哈尔站电力配套改造工程择优选择施工单位采购公告
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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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依据
本项目根据《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达2022年技术改造、大修、节能环保指标计划及技术改造勘察设计补充计划的通知》(呼铁计50号)和《呼和浩特电务段关于报送2021年电务设备大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呼电段函〔2021〕29号)文件批准建设,计划执行单位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供电段,建设资金来自集团公司大修资金,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已具备建设条件,现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本项目施工单位。
2.工程概况
2.1.呼和供电段集二线12站电务设备大修白银哈尔站电力配套改造工程。
2.2.项目简况、建设地点、规模:
2.2.1项目简况:为优化集二线12站电务6502电气集中联锁系统的供电质量,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减少对运输效率的干扰,现需对白银哈尔站电务设备电力配套设备进行施工改造。
2.2.2建设地点:集二线白银哈尔站区
2.2.3规模:在白银哈尔站新设一座80KVA箱变,一座160KVA箱变,箱变基础制作2处,电缆沟开挖1920米,高低压电缆敷设2350米,敷设钢管1920米,制作箱变围栏2处,拆除既有设备。
2.3.主要工程内容和数量:
具体工程施工内容、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及预算审批为准。
2.4.施工费:暂定施工费67.3820万元(核减甲供材料费),具体施工费以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批准价格核减甲供材料费为准。
2.5.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完成,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6质量目标: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竣工按总公司颁布验收标准。安全目标:杜绝行车、人身安全事故。
3.对实施单位的资格要求
3.1实施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及耐压试验相关内容,需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须同时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实施单位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近3年有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铁路电力施工的业绩证明。
3.3.申请单位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实施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5.实施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议价。
3.6.申请单位不能为联合体,与本项目设计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3.7.申请单位近三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期间内,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接受其投标。
3.8申请单位及其法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9实施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申请报名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单位,请于2022年5月3
21:00时前注册后查看报名并递交正式纸质申请文件。
本项目根据《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达2022年技术改造、大修、节能环保指标计划及技术改造勘察设计补充计划的通知》(呼铁计50号)和《呼和浩特电务段关于报送2021年电务设备大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呼电段函〔2021〕29号)文件批准建设,计划执行单位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供电段,建设资金来自集团公司大修资金,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已具备建设条件,现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本项目施工单位。
2.工程概况
2.1.呼和供电段集二线12站电务设备大修白银哈尔站电力配套改造工程。
2.2.项目简况、建设地点、规模:
2.2.1项目简况:为优化集二线12站电务6502电气集中联锁系统的供电质量,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减少对运输效率的干扰,现需对白银哈尔站电务设备电力配套设备进行施工改造。
2.2.2建设地点:集二线白银哈尔站区
2.2.3规模:在白银哈尔站新设一座80KVA箱变,一座160KVA箱变,箱变基础制作2处,电缆沟开挖1920米,高低压电缆敷设2350米,敷设钢管1920米,制作箱变围栏2处,拆除既有设备。
2.3.主要工程内容和数量:
工作项目 | 单位 | 数量 |
80KVA通过式电力远动一体化箱式变电站 | 座 | 1 |
160KVA通过式电力远动一体化箱式变电站 | 座 | 1 |
箱变电力远动柜 | 面 | 2 |
2.4.施工费:暂定施工费67.3820万元(核减甲供材料费),具体施工费以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批准价格核减甲供材料费为准。
2.5.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完成,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6质量目标: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竣工按总公司颁布验收标准。安全目标:杜绝行车、人身安全事故。
3.对实施单位的资格要求
3.1实施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及耐压试验相关内容,需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须同时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实施单位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近3年有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铁路电力施工的业绩证明。
3.3.申请单位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实施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5.实施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议价。
3.6.申请单位不能为联合体,与本项目设计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3.7.申请单位近三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期间内,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接受其投标。
3.8申请单位及其法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9实施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申请报名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单位,请于2022年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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