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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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已由东住建发以【2021】27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现已落实。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2.2 标段编号:3207222111190001001001;
2.3 工程地点:位于东海县城区;
2.4 工程规模:起点为中华路,沿线与复兴路交叉,向东至终点振兴路相交,全长约800m;
2.5 工期要求:4
历天(具体开工
以业主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2.6 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7 最高投标限价:3420064.14元;
2.8 本工程招标范围为: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位于东海县城区,起点为中华路,沿线与复兴路交叉,向东至终点振兴路相交,全长约800m。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期内);
3.4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分公司担任法人或分公司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及安全员;
(5)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连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17】6号文、苏清办【2018】4号文、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0】3号文、连清办【2021】3号、苏清办【2021】5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建发【2019】182号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规定。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有效期内须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1年5月-2021年10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的期间。
(6)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21年11月2
至2021年11月3
;
4.2获取招标文件费用: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为:2021年12 月0
09时00 分。
1、招标条件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已由东住建发以【2021】27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现已落实。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2.2 标段编号:3207222111190001001001;
2.3 工程地点:位于东海县城区;
2.4 工程规模:起点为中华路,沿线与复兴路交叉,向东至终点振兴路相交,全长约800m;
2.5 工期要求:4
2.6 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7 最高投标限价:3420064.14元;
2.8 本工程招标范围为:东海县颐高路(中华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位于东海县城区,起点为中华路,沿线与复兴路交叉,向东至终点振兴路相交,全长约800m。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期内);
3.4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分公司担任法人或分公司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及安全员;
(5)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连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17】6号文、苏清办【2018】4号文、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0】3号文、连清办【2021】3号、苏清办【2021】5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建发【2019】182号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规定。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有效期内须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1年5月-2021年10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6)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4.2获取招标文件费用: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
5.1 投标截止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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