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工装仪表设备购置招标公告
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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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工装仪表设备购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工装仪表设备购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为:京铁计改〔2021〕43号,已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A01包:速度传感器综合测试台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2包:机车信号综合检测系统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1.2资质要求:
(2)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3包:LKJ基础数据测量系统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3)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4包:便携式STP车载测试台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4)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5包:LAIS手持终端(4G)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5)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从2021年9月15 日起至9月22日止,每日9时00分至17时30分公开出售。本招标文件每包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工装仪表设备购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为:京铁计改〔2021〕43号,已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A01包:速度传感器综合测试台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2包:机车信号综合检测系统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1.2资质要求:
(2)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3包:LKJ基础数据测量系统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3)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4包:便携式STP车载测试台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4)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5包:LAIS手持终端(4G)
3.1.1营业范围: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资质要求:
(5)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须不少于200(含)万元;
(2)投标人主体为代理商的,被代理单位须为生产商,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应明确由被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保证;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任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1.4投标产品必须与既有的电务车载设备或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投标设备生产商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3.1.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8年8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证明,包括对应物资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3.1.6信用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投标人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从2021年9月15 日起至9月22日止,每日9时00分至17时30分公开出售。本招标文件每包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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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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