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第街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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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第街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项目名称:高第街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投标登记截止
:2021年7月
10时30分
投标登记方式:现场登记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保证金金额(万元):50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7065.93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4.1工程勘察资质:投标人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的规定,香港企业满足参加勘察部分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需满足本项目勘察资格要求的;4.2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建筑第一组或第二组。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参与投标,必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如中标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应当自行完成本项目主体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依法分包。4.3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应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③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执行。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5.1设计负责人要求:拟担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香港专业人士备案资料复印件。5.2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下同)要求: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②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5.3施工技术负责人:拟担任本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施工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6.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8.关于联合体投标:8.1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3家单位(即1家勘察单位、1家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按附件二)。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8.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8.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方(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工程勘察资质以承接勘察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8.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9.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5.1设计负责人要求:拟担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香港专业人士备案资料复印件。5.2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下同)要求: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开标
:2021年7月
10时30分-2021年7月
11时30分
投标文件递交
:2021年7月
9时30分-2021年7月
10时30分
公告简要
项目名称:高第街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投标登记截止
投标登记方式:现场登记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保证金金额(万元):50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7065.93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4.1工程勘察资质:投标人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的规定,香港企业满足参加勘察部分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需满足本项目勘察资格要求的;4.2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建筑第一组或第二组。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参与投标,必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如中标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应当自行完成本项目主体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依法分包。4.3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应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③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执行。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5.1设计负责人要求:拟担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香港专业人士备案资料复印件。5.2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下同)要求: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②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5.3施工技术负责人:拟担任本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施工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6.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8.关于联合体投标:8.1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3家单位(即1家勘察单位、1家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按附件二)。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8.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8.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方(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工程勘察资质以承接勘察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8.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9.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5.1设计负责人要求:拟担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香港专业人士备案资料复印件。5.2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下同)要求: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开标
投标文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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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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