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5〕40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4日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场监管体系、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交易和合同履行活动。各方当事人是指在交易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主体,即招标人、采购人和出让人等当事人(以下统称招标人);投标人、供应人和竞买人,以及为交易服务的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等其它当事人(以下统称其它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决定。
第四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管委办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及时统计、公告全市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本行业(含井开区和庐陵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监管职责。
第五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含井开区和庐陵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竞买)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项目;
(九)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记不良行为决定在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管委办统计并公告;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决定在决定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管委办,由县(市、区)管委办在每月底前统一报市管委办统计并公告。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条 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期限和处理机关等。
第十一条 限制当事人参与交易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公告期与行政处罚限制期限相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为1年;记录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第十二条 市管委办负责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和更新,并保证公告的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三条 被公告的当事人认为公告内容与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市管委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市管委办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确认后及时纠正并公告。市管委办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市管委办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 处理细则
第十六条 对吉安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其它当事人实行两大类(A、B类)记录公告管理制度:
(一)A类为按国家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且行政监督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制当事人参与交易资格的,除执行处罚决定外,应同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6分);未限制当事人参与交易资格其它行政处罚,除执行处罚决定外,应同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3分)。市管委办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直接进行公告;
(二)B类为尚未达到国家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失信或产生了不良影响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记分,实行积分制记录公告。
其它当事人违反B类规定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相应记分,同时报市管委办备存;当事人一年累计记6分以上(含6分)的,市管委办将在平台上集中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1年后转入后台备存,当年积分不转入下年。
第十七条 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满6分并公告的当事人,招标人必须在公告日起1年内作限止其参加投标(供应或竞买)。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中的招标人、采购人或出让人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及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监督网上予以公告。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有关审批程序进场交易的;
(二)未按批准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三)将必须进场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进场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登记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施工企业、招标(采购)代理、检测试验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
(五)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招标投标的;
(六)未在指定的政府媒介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信息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的,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八)与资产评估机构恶意串通,故意低评、漏评,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九)故意隐瞒交易标的瑕疵,不向交易各方当事人告知的;
(十)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开标前泄露标的底价(或保留价)或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的;
(十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十三)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竞买人)的;
(十四)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收取费用的;
(十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十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的;
(十七)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十八)未依法履行职责,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九)未经审批,擅自追加(减)工程量或追加(减)投资的;
(二十)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供应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减低工程质量;
(二十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二十二)由于项目业主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现的人员不到位、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或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发现有明显缺陷问题,视而不见的;
(二十四)工程(设备)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十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其它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附表1、2》中的分类进行处罚和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管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部门未按本办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未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结果报送不作为的,或者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乱作为、不作为的,市管委办应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