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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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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