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2015〕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1日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体制、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中的权责分割、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土地交易方面,对违反土地交易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政府采购方面,对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附后。
三、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加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三)执法人员的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应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上岗前进行执法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市法制办负责审理。
(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报有关行政审批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执法信息及相关市场动态。
四、保障与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市法制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厘清部门权责,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及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