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发改投资〔2015〕501号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相关部门: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对PPP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860号)和省政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PPP模式适用领域包括农业、水利、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和其他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重点支持民生、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
第四条 PPP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2015年第2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黑发改投资〔2015〕285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操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PPP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
第六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引导、有效监管的原则,可安排用于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也可用于已确定采用PPP模式实施、但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前期工作资金缺口的项目。申请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是列入全省PPP项目库内的项目。
第二章 安排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国家和省“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PPP模式的初步设想、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决定或决议。
已确定采用PPP模式实施、但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前期工作资金缺口的项目,除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外,还应提供前期工作资金需求和缺口情况。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到我省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综合考虑各市(地)、县(市、区)和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进PPP模式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PPP项目签约率、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财政困难情况等,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PPP模式推广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年度工作安排,每年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支持重大PPP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提出全省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划、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引入了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PPP项目,安排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其余部分资金由市县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必须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作为国家或省级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对未获批准或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同时,项目责任单位要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要详细说明原因和已使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无法实施后结余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安排用于其他PPP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与补助资金数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没有按照申报材料中的时限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年度内多次核销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该地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