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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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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定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式

  (一)无偿转让。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予以注销。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坏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

  (六)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用于公益事业,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予以核销。

  第七条 处置房屋等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处置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处置其他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处置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处置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大型机械设备等重大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然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产处置批复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财政部门初审—资产评估—公开交易—收益上缴—财政批复”的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报。资产处置单位书面申报资产处置事宜,同时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软件中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随申报文件上报。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拟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在申报处置前需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并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资产处置单位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资产评估。经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并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专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公开交易。经过评估的资产出售等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五)收益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出售、出让、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现、资产报损赔偿、资产置换等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处置收益,由资产占有单位将处置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六)处置批复。行政事业单位持资产处置收益的证明性材料和非税收入票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事项。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七)变更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凭财政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变更资产台账。对涉及房产、土地及车辆的资产处置,持资产处置批复到房屋产权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单位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上级部门对有关资产处置事项的批文、会议纪要等。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五)资产处置的证明性材料:

  l.资产处置的公示材料。

  2.资产承让等第三方出具的资产处置收益票据或转让合同。

  3.资产处置过程中单位经办人员的监督交易记录签名等证明性材料。

  4.对因城市改造或城市重新规划拆除报废房屋建筑物资产的,申报单位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物报废拆除红线规划图及与承包人签订的有关拆除房屋建筑物的承包合同。对房产拆除重建的须提供规划部门的许可文件、发改部门立项的审批文件、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文件。

  5.对报废车辆的,申报单位须提供报废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报废车辆回收部门出具的回收证明和报废车辆回收残值专用票据。

  6.对报废除房产、车辆以外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资产的,申报单位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报废鉴证材料。

  7.对报废特殊专用设备的,还需具有专业技术、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报废鉴定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和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的资料报告。

  (七)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管,对单位上报处置的资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采取抽查等方式到单位进行查看核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四条 市公安、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房屋、土地的资产处置工作,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公安、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单位财务部门不得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0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