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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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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玉住建字〔201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工业厂房、办公写字楼及相关配套设施和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试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但是采用政府回购(即BT,BOT模式)、政府特许经营融资项目以及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招投标。

二、不论采用何种交易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采用直接发包的,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建设活动规范有序。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核准阶段确定项目是否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必须严格审查发包项目是否符合发包条件,同时要对承包人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防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违反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