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公业〔2015〕119号
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设置,不得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
二、实行中小企业产品价格优惠措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3%、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产品投标声明函》和《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代理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的,不得统计为中小企业。
四、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加强中小企业在采购文件、操作流程以及投标实务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培育我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队伍。
2015年12月31日